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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他人20餘次,別以為能“偷着樂”! | 媒體札記

由 展東明 發佈於 綜合

日前,一名教育系統的落馬乾部,引發輿論場高度關注。北方工業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沈志莉因犯受賄罪一審獲刑十年後,《中國紀檢監察》雜誌隨即刊文,曝光了她在經濟腐敗之外極為嚴重的誣告問題。據報道,沈志莉在2006年至2020年間,因工作與他人發生矛盾,竟先後20餘次向中央紀委、北京市紀委、市委巡視組、市教委等多家單位匿名誣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級領導幹部。

誣告行為之所以令人深惡痛絕,既是因為這種行為違背黨紀國法,也在於會對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巨大傷害。真相大白之前,被誣告者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而誣告者卻可能在暗自偷笑。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如此卑劣的做法註定不會得逞,誣告者終將為此付出代價。

對於這起事件,《半月談》發表評論文章,一針見血地指出:“誣告者往往希望通過誣告打擊被舉報人,企圖在人事變動或榮譽、利益分配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僅僅為了滿足自身狹隘的報復或嫉妒心理,惡意攻擊他人。沈志莉只為個人不滿,隨意攀扯,嚴重破壞了黨內政治生態,玷污了所有黨員所享有的正當權利。顯然,誣告陷害行為破壞政治生態,污染社會風氣,擾亂舉報秩序,還將損害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事實正是如此,誣告行為傷害的不僅是一兩個人,一整個單位乃至一整個領域的環境風氣與人際關係,都可能受到誣告行為的破壞。面對有真有假的舉報,紀檢監察機構向來秉持“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誣告者的行徑,一旦被發現,絕不會輕易得到原諒。

按照《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的要求,嚴查誣告行為的嚴查,是為了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權益與幹事勁頭。環境風清氣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激發人們的工作熱情。

對此,澎湃新聞發文指出:要提防別有用心者將監督權化為泄憤的“私器”,應及時運用黨紀國法對誣告者嚴肅懲戒,讓“誣告”之流無處遁形。紅星新聞則通過評論文章發出警示:“沈志莉的案例提醒人們,身為領導幹部,一定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法紀約束下用權、在制度籠子裏辦事、在規矩界限內作為。”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之中還有一個法律問題:為什麼多次誣告他人的沈志莉沒有被判誣告陷害罪?紅星新聞在資訊法律專家後,專門發文解釋這一現象:“若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誣告其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因此,雖然沈志莉有誣告行為,但“她捏造的或許是他人的違紀違法事實、不道德行為等,其動機和目的可能是要敗壞他人名譽或者阻止他人升遷等”,因此才未被以誣告陷害罪被起訴。

當然,不論是否入罪,誣告他人都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然付出相應代價。營造一個乾淨、透明的社會環境,自始至終都是社會各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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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