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連貫、有障礙、圓點被磨平,盲道為何不幫“盲”?
“停,停下!”當王全有(化名)的盲杖敲到一個桿狀物品時,一個聲音大聲呵斥道。原來,盲杖碰到的是賣早點攤位支油鍋的架子。攤主急了,説要是碰翻了油鍋燙傷顧客王全有要負全責。
此刻,北京市豐台區的王全有正站在一條盲道上。“我一個盲人在盲道上正常行走,怎麼能知道盲道上支着一口油鍋呢?!”
王全有的遭遇並非個例。《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走訪調查北京、天津、山西等地10條(段)盲道發現,每一條盲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包括盲道不連貫、有障礙物、觸感圓點被磨平以及磚塊損毀等。多位盲人接受記者採訪時也反映盲道被佔致出行難問題。
盲道,為何不幫“盲”?
盲道經常被佔
盲人難以出行
盲道,是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場所鋪設一種固定形態的地面磚,使視覺障礙者產生盲杖觸覺及腳感,引導視覺障礙者向前行走和辨認方向以到達目的地的通道。
然而,記者走訪調查的10條盲道,各種障礙物阻礙盲人出行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在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街道,一條盲道因緊鄰公交站台,上下班高峯期經常停滿共享單車;在天津市河東區晨陽道,因路旁商鋪較多,麪包車、三輪車等紛紛停靠在盲道上,且這條盲道已有多處破損;在山西省運城市購物中心大廈前,盲道上停滿了汽車和共享電動車,且緊鄰電線杆和路緣障礙物……
在多地走訪觀察盲道期間,記者未發現有盲人使用盲道。
“沒有盲人使用盲道”成為一些市民佔用盲道的“理由”。10月8日上午9時許,記者在北京市一公交站台觀察發現,不少市民直接將共享單車停靠在盲道上,並表示“大家都這樣,沒人説不讓停”。
其中一名受訪女士稱:“附近也沒別的地方停,難道停在大馬路上嗎?而且我從來沒見過這條路上有盲人經過,盲道空着也是空着。”
盲道出行難,視覺障礙者深有體會。
今年31歲的周彤,先天性眼底發育不良,眼部僅有微弱光感,目前在北京一家專為盲人制作手遊的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
“我以前一個人出行的時候,對路況不熟悉,必須依靠盲道。但有的盲道凸起不夠明顯,我感應不到;有的沒避開障礙物,走着走着就撞上了;還有的上面停着各種車輛,得繞着走,一不小心就繞到大馬路上了。”周彤告訴記者。
走盲道時,周彤磕過腿、碰過頭、撞過牆,還摔過不少跟頭,於是後來她不願意再走盲道,“領養導盲犬、尋求路人或者志願者的幫助,雖然麻煩點,但好過走盲道”。
王全有説,他也在盲道上遇到過各種問題。除了差點碰到油鍋,有一次,他還碰到一輛汽車的車輪。當他用盲杖敲擊車輪辨別物品時,司機衝他喊道:“別碰我的車。”“明明是你的車擋在盲道上,怎麼好像我變成了找麻煩的人呢?”王全有無奈地説道。
楊青風是“金盲杖”視障人自主生活培訓導師,主要負責培訓視障人士獨立出行、科技輔助、廚藝等生活技能。“我教會他們如何使用盲道出行,但在現實中,盲道卻在把他們往回推。”楊青風告訴記者,他曾多次耳聞目睹自己的學員因盲道上存在障礙物而受傷,甚至有學員稱“自己不願意出門”,這讓他感到難過。
“盲道可以算是最基礎的盲人出行設施,盲道問題這麼多年被反覆提及,卻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這給盲人出行造成了很大困擾。”楊青風説。
盲道問題普遍
監管沒有跟上
王全有曾向有關部門反映過盲道被佔用問題,但結果並不理想。“我曾經打過12345熱線電話,也向有關部門電話反映過,但通常都是反映後路況會好幾天,不久就故態復萌了。”王全有説。
更讓王全有受傷的是,他曾經向盲道佔用者提出質疑,有的人非但不理解,還直接説出“殘疾人少出門”“盲道就你能用,我們不能用啊”等傷人話語。
“盲道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了視障人士享有的無障礙出行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自由。”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權益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張萬洪説,出行難進而導致視障人士在接受教育、社會交往、實現就業等其他方面的問題,造成社會排斥與個人發展障礙的惡性循環。這對於激發個人潛能、發揮經濟活力、維護平等自由的核心價值觀以及形成社會團結等,都造成了不利影響。
中國盲人協會主席李慶忠説,盲道問題比較普遍,其中較為突出的是盲道被佔用、盲道破損、鋪設不規範等。
受訪專家指出,盲道問題背後折射出的,是無障礙設施法律供給不足、社會公眾意識缺乏、後續監管不力等多方面原因。
對此,李慶忠分析説,比如盲道管理鏈條長,涉及規劃、設計、施工、日常維護、監管等,每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導致障礙的產生;管理主體多,不同區域的盲道屬於不同的部門管理;盲道被佔用等行為缺乏明確的處罰規定和標準,監管力度不夠。
“現代社會,大城市人口密集、城市空間有限、治理難度大,也是導致上述問題的客觀原因。”李慶忠説。
在張萬洪看來,盲道被佔用等現象一直存在卻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方面在於與盲道相關的無障礙建設法律規範的實施細則和執法主體都存在缺位。另一方面在於殘障羣體自身的監督力量不足,社會公眾意識淡薄,出現“法不責眾”困境。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也明確,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研室主任趙理智告訴記者,我國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最早發起國之一,早在2008年6月就已正式批准該公約,加上殘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國內法律法規的出台,説明我國非常重視殘疾人權利問題。但從實踐中盲道存在的問題來看,在貫徹作為殘疾人權利保障基本原則之一的無障礙原則這個問題上還有不足。
趙理智舉例稱,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盲道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沒有及時對盲道進行保護或維修時,有關主管部門應該責令限期維修。“但問題在於,實踐中缺乏執行細則,也難以明確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也就是説,我們雖然有規定,但是規定怎麼操作、由誰來操作還是空白。”
趙理智還提及,我國《無障礙設計規範》對於盲道的規定其實是比較細緻的,但是目前缺乏對實施情況的監測。
“盲道被佔用也好,設計不合理也好,都和監管沒跟上分不開,而關於監管的具體規定,在目前的法律中存在缺失。”趙理智説。
在張萬洪看來,對於盲道建設乃至更普遍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即便法律規定得更加詳細嚴格,如果僅從管理角度落實,而缺少“用户視角”,特別是缺乏讓殘障人士可以通過各種渠道表達需求、反饋體驗、救濟損害,具備主張和實現平等交通權利的可行能力,難免還是會出現各種漏洞。
發揮監督作用
納入政績考核
面對問題重重的盲道,該如何治理以保障盲人的出行權利?
從法治建設角度,趙理智認為,可以加強《無障礙設計規範》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之間的聯動,比方説可以考慮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明確規定,本條例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應包括《無障礙設計規範》。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無障礙環境條例》當中規定的追責問題無法可依的情況。
李慶忠建議,應該將現有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升格為法律,依法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加大相關條款的強制力。比如,建築、公共設施從設計到驗收各環節,增加包括盲道在內的無障礙驗收一票否決機制;完善無障礙服務相關規範;對於典型事件啓動無障礙公益訴訟,發揮警示作用。
張萬洪的建議是,加強無障礙領域的專門立法,明確實施細則,壓實責任主體,設定獎懲規則,提升相關規範的約束力。
從實際工作角度,張萬洪呼籲加強各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協調作用,更好發揮政府職能部門在盲道建設中的合力,充分發揮殘疾人社會組織的監督、服務作用。對於盲道設計、施工、驗收或改造,要充分聽取當地視障者及其代表組織的建議;對於盲道的佔用、損毀,可以鼓勵更多社會力量發揮監督作用;對於盲道的維護、管理,可以嘗試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形式予以保障和落實。
趙理智認為,盲道背後反映的是包括盲人在內的殘疾人面臨的無障礙問題,應當對政府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定期開展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培訓,特別是盲道等無障礙公共設施的維護,應當納入政府有關部門的日常政績考核中。
從具體操作角度,張萬洪認為,在盲道等無障礙設施尚未建成或完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手段進行補充,確保提供平等、包容的公共交通服務。特別是在公交站點和其他公共服務場所內,要提供足夠的、專業的人工導引。
“要以視障人士的平等參與為核心,從完善出行鏈的角度,系統解決視障人士出行難的問題。盲道只是視障人士出行某個環節中的一部分無障礙設施,我們應該建設環環相扣的無障礙環境,如紅綠燈路口處設置提示音,公交車站、地鐵站語音播報樓層、站台、到站等信息。”張萬洪建議。
從信息技術角度,李慶忠建議,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利用5G和人工智能技術開發導盲機器人等智能導盲產品,以有效解決盲人出行問題。
“盲道並不能解決所有出行問題,比如對周邊環境的識別、過馬路、換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準確找到目的地等,而信息科技的發展有望系統解決這些問題,將來‘智能盲道’或許會取代有形的盲道。”李慶忠説。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