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企業休眠制度:3年或5年,休眠期多久合適?如何防範被濫用

近日國務院通報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轉辦情況時提到,建議試行企業“休眠”制度。

部分督查組反映,市場監管部門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很多企業因短期經營困難暫時歇業,但仍有意願繼續經營,而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創業會遇到障礙。

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合理設置休眠條件和程序,承認休眠期間企業合法存續地位,保證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

今年以來,受疫情影響,許多企業經營困難,也影響了年報的報送。在當前時點推出該制度有何意義?如何理解企業“休眠”制度?這一制度的具體落實又將注意什麼?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就此對話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中國社科院私營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蔣澤中,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和河北金融學院教師臧建文。

熱議企業休眠制度:3年或5年,休眠期多久合適?如何防範被濫用

休眠制度“是給未按期報送年報的企業一個不弔銷營業執照的綠色通道”

新京報:如何理解企業“休眠”及“休眠”制度?

臧建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根據其是否參與分工交易,可以判定自身所處的生產經營狀態。“休眠”企業,即是在一段時間內不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貿易。這是市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一種正常現象,對此進行承認並給予制度性保障,也是發達經濟體通行的企業管理慣例。

蔣澤中:按照原有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在一定時間內沒有經營活動,必須向上級申報停業或歇業,停業或歇業時間到期再去相關部門辦理開業手續。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停業或歇業的情況,吊銷營業執照對企業經營者來説,是一個嚴重打擊。有的時候,企業不是沒有經營活動,而是想經營但還沒有實現經營,從想到能需要一個過渡期。

這種企業應該鼓勵存在。如果提前將其發展遏制了,明顯是不利的。而且國際上早有企業“休眠”制度,現在我們也逐漸向國際化標準趨近。

事實上,只要企業資金沒有異動或是從事非法活動,在市場經濟大潮當中,“休眠”也是企業運行規律性的正常現象。

劉俊海:2018年3月,我國市場主體已經達到億户級別,現在差不多1.3億户,可以説10個人中就有1個人做買賣。在逆全球化,國際單邊主義趨勢不斷加強的情況下,疊加疫情的影響,很多企業經營面臨困難。

如果只是因為短期困難,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企業吊銷營業執照,有點太可惜了。很多企業的運轉資金困難,可是還有意願繼續經營,如果把吊銷營業執照的工作做完了,控制股東,特別債務人就會舉步維艱。

“休眠”就像人在困頓的時候打個盹兒,休整一段時間東山再起。實際上是對沒有按期報送年報的企業提供一個不弔銷營業執照的綠色通道或給予安全感。

新京報:在當前時點推出該制度有何意義?

蔣澤中:企業試行“休眠”對促進市場經濟基礎的穩定和投資者及其經營活力有着積極意義。該行為是值得肯定的,對市場發展來説是一個利好。

總的來説,企業試行“休眠”是目前在多因素作用下,重振社會經濟發展活力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政府鼓勵創業創新,推動社會經濟有序發展的理念和責任。

臧建文:自新冠疫情暴發以來,國內外經濟受此衝擊較為嚴重,企業復工復產較為乏力,勞動力就業市場供過於求,居民家庭收入增長放緩,消費需求一路疲軟,市場交易量持續低迷,不少市場主體瀕臨破產邊緣。

在這一背景下,政府適時推出這一制度,有效接軌國際經驗做法,有助於保護業務拓展艱難的部分市場主體,避免現有企業出現大規模的倒閉及裁員,維繫中小企業投資人及創業者的積極性,維護社會穩定及市場秩序,最終為經濟大環境的回暖復甦做好準備。

首先要明確休眠期限,並防範“休眠”制度被濫用

新京報:推出“休眠”制度需要注意些什麼?

蔣澤中:首先要明確期限,比如,3年還是5年。

一方面促使經營者或潛在的經營者增強經濟動力和加快向市場融入的速度。現實中還要防止不良經營商家或者對方經營實體濫用“休眠”制度。

另一方面,加大對市場的巡檢,對相關經濟實體不要做過多的限制規定。但可以加強引導,鼓勵、促進企業商品專利的市場化轉型。

劉俊海:“休眠”制度可能會被濫用,比如故意不報年報來避免企業被出清,建議嚴格鎖定“休眠”條件和程序。連續兩個年度不報送年報必須有正當理由。

具體來看,第一,遵循企業自願理念,不強迫;

第二,考慮債權人的意見、職工意見等,既要保證條件制定的公平合理,也要保證程序正義。

現在我們不斷強調做好“六保”工作,保市場主體是關鍵一環,所以“休眠”制度研究應提上日程。這其實不是一個企業,也不是一個地方的企業需求,也不僅僅是不能報年報的問題。我們需要通盤考慮。

臧建文:第一,尊重市場主體投資者即股東的一致決定,即企業股東可根據當前及未來一段時間的判斷,有權做出休眠、暫定生產經營的決定,與之相對應的是,也有權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做出取消“休眠”、恢復生產經營的決定。

第二,企業一旦做出“休眠”狀態的決定,須經市場監管部門的認可,才能生效,為此應以企業承諾不對外進行貿易往來為前提,即在“休眠”期間,企業相關會計核算應不發生變動,且無員工工資拖欠及對外欠款(包括企業所得税及“五險一金”)等條件。

新京報:“休眠”期限應該如何確定?如何第一時間解決現在的問題?

劉俊海:現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只是一個建議,我覺得可考慮給予這些困難企業3年時間。給一年時間可能沒有太大意義,比如,今年6月底之前提交2019年的年報,還沒有落實行動1年時間可能就過去了。3年是比較適中的,而且《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也是三年。

2014年10月正式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企業年報公示。另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要求企業提供年報,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我個人覺得可以由工商總局、市場監管即時做出必要的解釋或文件來解燃眉之急,迅速地彌補該短板。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編輯 陳莉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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