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使用“頭條”標識 互聯網公司被判賠300萬元
案件庭審現場。杭州互聯網法院 供圖
中新網杭州2月9日電(郭其鈺)深圳故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因網站命名與“今日頭條”APP及其旗下的“頭條百科”網站名稱極為相似或相同,並在網站首頁多處使用“頭條”標識,被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起訴。杭州鐵路運輸法院9日對該案進行宣判,認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侵害了“頭條”“今日頭條”系列註冊商標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字節跳動公司系國內知名互聯網企業,其推出的“今日頭條”應用在業內享有較高用户量和知名度。字節跳動公司、浙江今日頭條公司共同享有涉案“頭條”“今日頭條”文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深圳故事公司作為與兩原告具有競爭關係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意將其網站命名為“頭條百科”,與兩原告運營的網站名稱極為相似或相同,並在網站首頁多處使用“頭條”標識。當網絡用户在使用“頭條”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可以從眾多網站中迅速檢索到該網站,其客服人員在與客户溝通創建詞條服務時,就該網站運營主體是否與兩原告具有關聯性問題亦存在模糊回應的情況。
法院認為,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頭條”“頭條百科”被訴侵權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認為其服務來源與兩原告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繫,侵犯了兩原告涉案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同時,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相關網絡用户的實際混淆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已經造成了不良影響,綜合考慮深圳故事公司侵權行為涉及的領域、平台、規模、範圍,法院對於兩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因此案商標侵權人的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故法院在按照法定賠償標準,依法規範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懲罰性,確定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00萬元,彰顯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