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的黃之鋒,又被判了4個月。
因前年包圍警察總部案,已解散的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被判13個半月,現正在監獄服刑。4月13日,他再次因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因其還在集結中以口罩蒙面,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裁判法院並判處他10日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資料圖:2019年6月21日,黃之鋒涉嫌煽惑他人包圍警察總部。記者 張煒 攝
參與同一未經批准集結的反對派人士古思堯,則被裁定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被判即時監禁5個月。
兩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歲)、古思堯(7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就該項控罪,裁判官參考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包圍警察總部案量刑。
裁判官指出,該案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本案的規模和程度不及該案龐大及嚴重,但無可否認,黃之鋒是“標誌性”人物,當日還接受傳媒訪問。而古思堯作為“帶領性”人物,亦有扶直幡及於遊行後將直幡折起收好。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以6個月為本案量刑起點,認罪的黃之鋒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則被判囚5個月。
黃之鋒另被控一項“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其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就此罪,裁判官判其監禁10日,與另一項刑罰同期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官在判刑時強調,根據案例,涉及到大型公眾活動,須考慮即時監禁。
據悉,數案在身的黃之鋒不僅面臨多個“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審訊。他早前還因參加“攬炒35+”計劃,而在服刑期間被捕,並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起訴。
資料圖:2020年12月2日上午,黃之鋒(右一)及林朗彥(右二)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被押上懲教署車輛移送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志華 攝
黃之鋒、古思堯案件時間表:
2020年9月24日兩人被捕並被落案控告;
2020年9月30日提堂,兩人獲有條件保釋;
2021年1月29日黃之鋒承認兩項控罪,包括“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2021年3月23日同案否認控罪的古思堯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2021年4月13日古思堯被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名成立。同日下午宣判,黃之鋒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古思堯被判監禁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