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顯輝故意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 曾因1998年一起案件被判無期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户端遼寧頻道】;
2020年12月2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韓顯輝故意殺人再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經審理認定韓顯輝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裁判,改判韓顯輝無罪。
原審被告人韓顯輝故意殺人一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顯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韓顯輝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2日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008年9月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維持原審裁判。2018年12月13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本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再審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時許,鐵嶺市銀州區居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歿年24歲)和原同事韓顯輝外出見面,後分開。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與丈夫董某某欲辦理離婚手續,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偉勸好。11時許,穆某偉將穆某某送回家中。當日19時,鐵嶺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董某某報警稱“愛人自殺”。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後發現穆某某已死亡。穆某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及用單面刃器刺腹部,致頭皮裂傷,腹腔內臟損傷,急性內外失血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韓顯輝的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除韓顯輝的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韓顯輝實施了殺害穆某某的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鎖鏈。因此,原判據以定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韓顯輝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遼審刑終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2003)遼刑一終字第622號刑事裁定和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鐵刑一重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改判韓顯輝無罪。
宣判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告知韓顯輝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韓顯輝親屬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