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與所長偷情被捉姦在牀,妻子被丈夫捅死,情夫戳死丈夫,正當防衞

由 童豔紅 發佈於 綜合

潔身自好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維護公序良俗的體現,令人悲哀的是又有一起命案因為“情人”引發:男子捉姦在牀後捅死妻子,老婆情人叉傷男子搶救無效死亡,身為所長的情夫因為涉嫌殺人被羈押。一個家庭因為父母死亡,三個孩子成了孤兒;另一個家庭因為50歲丈夫涉嫌殺人,妻子和兩個孩子沒有了依靠……

嫌疑人張某

雖然案子發生在今年5月份,但是案件隱患早在2016年左右就埋下了,當時河南省南召縣某土地所所長張某通過微信與陳某相識,2017年底開始發展成情人關係,至2020年5月27日案發。

記者從張某的辯護律師、河南民川律師事務所趙學會處瞭解到,2020年5月初,陳某的丈夫譚某懷疑妻子可能出軌,但一直沒有證據,於是在5月22日前後對妻子陳某謊稱要出門到廈門打工,妻子將他送到了車站,但他並沒有出門,而是一直藏在自家房子二樓西南角的房間裏,尋找機會抓陳某出軌的證據。

5月27日13時許,張某開車帶着陳某一起到陳某家睡午覺休息,與陳某在一樓卧室牀上發生了性關係。譚某發現後從二樓下來,手持一把尖刀來到一樓卧室內和張某發生爭吵,後陳某抱着譚某的身體,張某趁機上前試圖奪刀時,譚某將張某捅傷,並將陳某捅倒在地,陳某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張某趁機從卧室內跑出到了二樓,並在二樓西北角處拿起一把三叉鐵叉,譚某持刀追到了二樓,張某和譚某發生打鬥,譚某阻止張某下樓並和張某談判想問其要錢私了此事,後張某用三叉鐵叉將譚某左手腕部叉傷後逃離現場,譚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因為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趙學會律師根據張某的陳述瞭解到,張某案發時為南召某所所長,早年在南召縣某鎮工作時任土地所副所長,在此工作期間認識了陳某(也就是譚某的妻子),雙方存有曖昧關係。

2016年左右,張某在南召縣城添加了陳某的微信,在2017年底開始發展成情人關係,之後一直保持着情人關係,2019年的時候陳某母親知道了倆人是情人關係,並且知道張某在土地所上班,2020年5月26日下午,陳某母親致電陳某讓幫助協調一下佔地賠償的事,陳某於5月27日早上開車接上陳某和她母親後去佔地現場協調,中午與其他幾個人一起吃了午飯,13時左右吃完飯開車送陳某回家,到家後陳某説中午開車不安全,讓張某留下睡一會,而且給張某説丈夫不在家,出去打工了,張某和陳某隨後在卧室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倆人準備睡一會,剛躺下兩三分鐘,陳某的丈夫左手拿着一把一兩尺長、兩二指寬的單刃刀推開卧室門進來了。

張某供述:“我一看是他手裏拿着力, 趕緊説‘兄弟,有啥慢慢説’,説的時候他拿刀就要向我砍,結果砍到了卧室一根掛衣服的鐵絲上,這時候,我準備去牀邊凳子上拿衣服,陳某丈夫見機踢了一腳凳子,我赤腳下牀,手裏拿着被子,上去奪刀子沒成,陳某丈夫拿刀對着我揮砍,我頭頂掃出一道傷口,開始用刀向我腹部捅,捅了兩刀後,我把被子對着陳某丈夫扔了一下,他起了凳子又向我腹部砸了一下,陳某看見她丈夫拿刀桶我了,趕緊上來抱着他丈夫,一邊抱一邊説‘這事都怨我了’,我趁機拿了衣服和鞋子向卧室門外跑去,跑的時候回頭看見一眼,陳某丈夫兩手抱着刀要向陳某的右後方的位置戳,我跑到樓上穿了衣服後準備出去,發現二樓的門都鎖着,這時候陳某丈夫拿着刀上來了堵在樓梯口,臉上胸前血往下淌,期間用手捂過幾次腹部。我剛上到樓上還聽陳某給她丈夫説‘你別這樣,都怨我’,等穿好衣服的時候都聽不見樓下陳某的聲音了,我説‘兄弟,你冷靜’,我説下邊問陳某咋樣了,他説‘估計已經不行’,我一聽感覺他用刀捅陳某了就説,我給你跪下,你趕緊下去看看,咱叫120搶救陳某。陳某丈夫説“不行,今天你不拿10萬塊你走不了”,一直説一些要錢的話,我準備下樓,陳某丈夫就要砍我,他追着我圍着二樓的一輛電動四輪車砍,期間他還砍了電動車, 打鬥了大概十幾分鍾,陳某丈夫拿了一個凳子坐在了樓梯門口,我也準備拿凳子坐下好好協商,我看見牆邊有一把三個齒的鐵叉,伺機拿到手裏後對着陳某丈夫揮,他看見後拿着刀沿着樓梯向下走,我也跟着下去準備往門口方向去,他不讓我靠近門。我看見地上有鑰匙,一邊揮舞鐵又一邊檢起鑰匙準備開時,他又拿刀過來了,我用叉齒卡着陳某丈夫的右手大臂,將他按倒在地,一邊用手擰門鑰匙,陳某丈夫掙脱又過來砍我。我就想着得把他刀打掉,接着拿叉一直使勁打他的刀,打了五六下刀掉到地上了,然後一邊揮舞鐵叉一邊開門鎖,陳某丈夫搬來一個鋁合金摺疊梯子準備打我,他搬梯子過來時候我把鎖擰開,把叉扔到屋裏,開門跑出去開車走了……”

5月28日,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且因其患有嚴重疾病被警方依法採取監視居住措施,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陽市公安局鴨河工區分局逮捕,現羈押於南陽市看守所。南陽市公安局鴨河工區分局給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顯示:犯罪嫌疑人張某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報案人材料、犯罪嫌疑人張居獻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法醫學鑑定、DNA鑑定、痕跡檢驗鑑定、監控視頻、現場勘驗筆錄等。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張局獻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特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趙學會律師認為,嫌疑人與譚某老婆屬於道德層面的過錯,但是張某與譚某的行為屬於法律的範疇,譚某先將其妻砍傷導致最終死亡,張某見勢便逃向二樓,譚某持刀追砍。在二樓譚某持砍刀圍着二樓的電動車對張某繼續追殺,砍殺過程中將存放於二樓的電動車倒車鏡砍掉。在上述緊急情況下,張某為制止譚某繼續對其砍殺,隨手拿起了身邊農村種地用的金屬鐵叉朝持刀的手臂還擊,意圖打掉譚某手持的砍刀。在此過程中,不慎擊中了譚某的手腕動脈血管。在制服譚某之後,張某逃離現場緊急尋求戰友幫助並尋找醫院治療。後譚某因失血過多,導致休克死亡。此案件後果為導致譚某和陳某夫妻二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

綜上案情分析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採取的制止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張某與陳某是否有婚外情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與是否構成正當防衞沒有法定因果關係。趙學會律師還表示,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依據該意見也可以認定本案中張某可以實施特殊防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