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期期間,長沙的周女士到妹妹家做客,可是沒想到一不小心,把自己新買的一台手機給弄丟了,所幸她立馬聯繫上了撿到她手機的人。可是,事情卻一波三折。
元旦假期,周女士到妹妹家做客,在小區裏手機意外從口袋裏滑落。發現遺失後,周女士隨即撥打了自己的電話,並有心留下了錄音。撿到周女士手機的人正在小區裏的一家美容店中做美容,於是周女士請妹妹下來幫自己取手機。
可是當妹妹到達時,人已經離開了,手機也無法再打通了。周女士的妹妹去調監控,發現姐姐的手機掉落不久後,就被一個帶着孩子的女人撿走了。
而打完電話到剛才一段時間內,並沒有人從美容店離開。也就是説,拾到手機的女士仍然在店中,轉述“人已離開”的美容店主撒謊了。
對於為何要撒謊,美容店主沉默不語。對於提供這名顧客的聯繫方式,美容店主也十分不配合,表示自己並不認識她,微信也被顧客刪除了。
周女士的妹妹很無奈,於是在業主羣眾發佈尋物啓事,希望撿到手機的人能歸還,自己一定當面酬謝。同時,她也補充,自己認為這種行為已經涉及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周女士表示,這是不久前新買的手機,花費5000元,手機中有很多重要的工作文件。周女士説,自己不理解為什麼不歸還手機,也許當中有一些誤會,如果自己的做法讓對方不舒服,她表示十分抱歉。
不久後,業主羣有熱心住户提供了撿到手機的女子的電話號碼。手機拾得者説,之前周女士的妹妹來的時候,手機又丟了,“我有必要保管嗎?”、“我説了我沒有佔為己有!”女子情緒越來越激動,掛斷了電話。
社區介入協調後,發現手機拾得者感覺失主態度不好,“自己好像欠了她(失主)一樣。”她覺得十分不爽,於是將手機關機了。晚上,女子又出去了一趟,説手機可能遺失在了垃圾桶旁邊,可能被環衞工撿到了。
目前,雙方仍在協調中。
撿到別人的東西,歸還是“本分”還是“情分”?根據《民法典》規定,撿到東西是有退還的義務的,如果知道失主仍不歸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金額較高還會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因為拾得者的過失導致財物損毀或者滅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