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安全事故最高可罰1億元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綜合

大眾日報記者 孫秀嶺

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這部法律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最高可罰1億元,是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的一大看點。6月11日,國新辦舉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推動安全發展發佈會。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介紹,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就事故罰款方面,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生命最寶貴,安全大過天。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如何守住這條“紅線”?依法管理是根本性的舉措。我國現行《安全生產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進行過兩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這部法律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實警醒我們,過去長期積累的傳統風險還沒有完全消除,有的還在集中暴露,新的風險又不斷湧現。尤其是,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國安全生產工作仍然處於爬坡期、過坎期。現在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提出“安全事故最高可罰1億元”,正當其時、十分必要。

“安全事故最高可罰1億元”,是一種警示,也是對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據報道,今年4月份以來,國務院安委辦在安全生產考核巡查期間,分批組織了34個工作組,聚焦礦山、危化、消防、工貿、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對180多個企業單位進行了明查暗訪,公開曝光了礦山、危化、粉塵涉爆、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燃氣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問題隱患和典型案例,有地方仍然存在只重發展不顧安全的問題。最近一個時期,受多種因素影響,礦山安全事故有所抬頭,暴露出一些地區和礦山企業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固,重生產、輕安全,搶工期、趕產量,重大災害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甚至於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等違法違規生產建設,導致了同類事故重蹈覆轍。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容不得絲毫放鬆。“安全事故最高可罰1億元”警示人們,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都必須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

當然,“最高可罰1億元”只是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一個內容。這次修改決定一共42條,大約佔原來條款的1/3,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範應對,不僅有更高的罰款金額,也有更嚴的處罰方式,更大的懲戒力度。修改後《安全生產法》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地各單位學好《安全生產法》,落實好《安全生產法》,不斷強化責任落實、築牢制度堤壩、織密防護網絡,以“萬無一失”防止“一失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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