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有料”的豬手,法院判賠醫療費、誤工費!
【來源:牡丹江中院】
吃了“有料”的豬手,法院判賠醫療費、誤工費!
發佈時間:2023-03-22 15:55:10
在現代食品工業生產中
為保證食品穩定
延長保質期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十分常見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
國家對使用添加劑的
品種、範圍、用量
都有嚴格規定
然而
有些商家卻無視這些規定
隨意增加添加劑的用量
損害羣眾身體健康
案情簡介
一天中午,張某、王某在某豬手冷麪店就餐,當天夜裏,二人均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症狀,於是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遂將二人收治入院。住院期間張某、王某瞭解到在同一店面就餐的人員也因上述症狀住院治療,故懷疑該店的食物存在問題,於是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經檢測機構檢測,豬手冷麪店的醬滷肉豬手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食品添加劑檢測結果超過規定限量值8倍,相關部門對該店做出行政處罰。二人出院後因醫療費、誤工費與豬手冷麪店協商無果,遂訴至東安區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的規定,依法判決某豬手冷麪店賠償張某、王某醫療費、誤工費共計九千餘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與公眾健康密切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義務。食品經營企業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應該依法取得許可;在追求產品營養美味以贏得市場的同時,更應當時刻秉持社會責任,樹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識,並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以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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