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勞動者“不告而辭”,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如何安排?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企業勞動者每天的流動性都很大,不少工人今天在這個廠,明天就去了另一家公司;上半年在這個崗位,下半年就換去了其他崗位。這種“世界太大,我想去看看”的灑脱已經成為職業衞生監管工作的一大難題。

由於企業勞動者中外來務工人員已成為中堅力量,因此在臨近每年年底(公曆12月至農曆新年前)各企業陸續會迎來勞動者的離職潮。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提到“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中也講到“對準備脱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但是勞動者隨時離崗,這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該怎麼做呢?已經離職的勞動者是否願意回來?回來或者已經離職還未離開本地的勞動者是否願意來參加職業健康檢查?還有甚者聯繫不上的又該怎麼處理?

首先,請看這裏↓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中提到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所以,在這裏衞監君小職也建議用人單位,按我國新春佳節大致在1月底至2月初這個時間段,向前推90天,即10月底至11月初期間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如此便可較好地解決年底“不告而辭”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問題。

其次,作為用人單位也應想盡一切辦法履行義務↓

1.勞動者入職時,用人單位應告知其在離崗前30日內需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儘可能聯繫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電話、微信、短信、信件等),並保管好相關憑證。

3用人單位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後應儘快將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並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儘快採取相應措施(複查、職業禁忌、疑似職業病甚至是確診的職業病等情況)。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湖州衞生健康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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