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買摩托車 合同是否生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峯 通訊員 唐 寅
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未成年人購買摩托車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張某浩的購買行為沒有得到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追認,購車合同並未生效,經調解,張某浩將車輛退還給商家,商家退還購車款。
今年4月16日,13歲的張某浩通過微信與喻某簡單交流後,當日便在喻某開設的“摩托之家”購買一輛摩托車,張某浩通過微信支付車款1000元,並將車開走。4月19日,張某浩騎車時被父親張某模看見,擔心買車一事被父親發現,便讓其朋友將車開走。
幾日後,張某浩將摩托車送回喻某店內進行維修並支付了35元維修費。5月1日,張某模前往喻某開設的摩托之家,要求退還張某浩購買摩托車支付的1000元,喻某則要求張某模承擔車輛損壞的費用,雙方由此發生糾紛,糾紛經派出所調解未果。5月10日,張某浩的母親到店與喻某協商退車一事,雙方約定由張某浩退還車輛後,喻某退還一半購車款500元。後來,張某模以喻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摩托車為由將喻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1000元和車輛維修費35元。
庭審中,喻某認為自己沒有強制賣給張某浩,所賣的車輛來源也合法,在購買過程中價格和車輛情況也不存在欺騙行為,張某浩前來購買時與朋友一同前來,並未發現購車者為小學生。另一方面,車輛出售後已經造成了損壞,現在只能勉強使用。喻某表示願意按照與張某浩母親達成的協議履行。
法院一審認為,其一,本案原告張某浩,在購買摩托車時為12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本案中,原告購買摩托車的行為,買受人需要承擔支付價款等義務,因此,原告的購買行為不屬於“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二,準確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既要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亦要保證交易的安全。故在具體判斷中,除應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使判斷儘可能貼近客觀真實外,亦應注意價值側重,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本來初衷出發,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益之保護作為首要價值,予以遵循。雖然商品的價值不高,但是原告購買的物品為摩托車。我國對於摩托車的駕駛資質也做了嚴格的限制和要求。故本案原告的購買行為亦不屬於“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的情況。其三,本案中,張某模與喻某的第一次交涉中就明確表示要求其退還所購車款,因此應認定為拒絕追認,一旦追認後其法律行為便不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後,張某浩母親的行為,雖然與喻某達成一致意見,但是也附加了一些條件,也不能視為對張某浩購買行為的追認。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張某浩的購買行為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也就是説該合同也並未生效。
承辦法官經過分析,認為這是一件很典型也很簡單的案件,只要把相關的法律規定解釋給商家,商家一定能夠理解和接受。後經過法官耐心細緻地給商家做工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張某浩退還喻某摩托車,喻某收到摩托車後立即退還1000元購車款。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