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鹹平為什麼説中國的保險都是騙人的,真是一針見血
在意外隨時會降臨的情況下,人類開始想方設法保護自己的人生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險也是其中一種方式。然而,中國多數人都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尤其是近年來,保險行業在中國已經成為了多數人不為信任的一個行業。
經濟學家郎鹹平曾在一檔節目上對於中國保險存在的問題做出了一個分析,告訴人們為什麼説中國的保險都是騙人的,他所講的內容可謂是一針見血。
保險的意義
保險在歷史上擁有較長的歷史,最初是由海上借貸起源的。在人類歷史上,保險存在了幾百年的時光,這説明人類從很早的時候就意識到要做點什麼來防範意外的發生。
在中國,保險行業的年齡並不是很長。1929年太平保險的成立使得中國開始有了保險。這個行業在中國起起落落,經歷過二十多年的停辦,到之後又被重新認可並且開始接受法律的管轄,種種跡象都表明保險是經歷了時間的考驗的。
現代社會,人們對保險越發看重起來,因為人人都相信意外是不會提前告知人們它即將來臨的。可中國的保險,在社會中漸漸被人打上了“騙子”的標籤,甚至人們開始將保險與傳銷等同。連郎鹹平也曾經説過中國的保險就是傳銷。
這種想法的產生有很大的原因在於,真實買了保險的人發現,一旦發生了意外事件,保險其實並不能報銷很多,甚至大多數情況下理賠會被拒絕,這就讓人們對保險的信任大打折扣。
人們買保險是為了在必要的時候能有一層保障。誰也不希望意外真實的降落在自己身上,但一旦發生,至少保險能為自己以及家人減少一些負擔。這是人們購買保險的初衷。可是重大疾病不能理賠或是理賠很少,這樣的情況層出不窮,既然如此,那麼人們內心便會抵制保險行業了。
事實上,傳銷和保險顯然是不能同等的。傳銷是將產品以高價賣出,人們買到的產品實際價值與所花的錢完全不能成正比,他們通過層層資金鍊,將原本價值一元的水能賣到一百元。所以傳銷與保險是不同的。
但人們痛恨傳銷也厭惡傳銷。人們在將傳銷與保險放在同一水平線時,就足以説明人們對保險的態度已經是厭惡更多了。
合同的重要性
郎鹹平參加節目時,現場有一位資深的保險行業從業者,她在節目中想要為整個保險業正名,於是舉了兩個例子。
一個例子是她的朋友,孩子的手指受傷了,想來大概是比較嚴重的受傷,否則也不會找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作為一名保險業的從業者,她給她的朋友的解釋是:朋友買保險的時候沒有搞清楚理賠的範圍,意外險是要發生了殘疾的狀況才能夠理賠的。
緊接着,這位保險業的女士又舉了另一個例子,是她的丈夫與她結識之前買了一份保險,但過了很久才發現那份保險是需要終身交費的,她丈夫當時覺得受到了欺騙。
但她説,籤合同之前,每個人都應該看清楚合同內容再籤,即使那份合同上的“終身交費”是很小的字,寫在合同上説明是提前告知了的。這兩個例子,無非是為了證明保險公司沒有騙人,只是買保險的人沒有仔細閲讀合同才造成了之後的一系列問題。
業務員的義務
郎鹹平對於這樣的説法是嗤之以鼻的。他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有理由、有職責將合同中的條款解釋清楚的。
作為普通人來説,多數人會更贊同郎鹹平的説法。中國大多數人並不熟悉法律,人們知道什麼樣的事屬於違反法律的事,但也僅限於一些大事,人們更不知道法律的各項條款。
保險公司給出的合同,條條框框幾百條,人們通常不會有時間以及耐心看完,即使認真看完了,也不一定能夠看懂每一項。這時候體現的就是業務員的功效了。
業務員有職責將條款給顧客講解清楚,每一條有什麼好處和壞處都是必須讓顧客瞭解的,如果沒有向顧客解釋清楚壞處,只告訴顧客“買了這個保險就可以報銷各種意外”,那與騙人有什麼不同呢?
用郎鹹平的話來説,中國是欠缺“信託責任”。顧客信任業務員,所以業務員説買保險有什麼好處顧客就相信了,但業務員卻並沒有盡到該有的責任。
就像是狼來了的故事,人們的信任是最禁不起辜負的。在一次又一次的欺騙之中,人們便再也不相信説着同樣話的人。
保險公司認為,客户在簽署合同之前就應該先仔細閲讀合同,自己分辨清楚弊端,可保險公司的合同中凡是涉及到弊端的條款都採用小號的字體打印,這不是為了讓客户忽略這些條款以達到他們的目的嗎?
保險公司在客户理賠的時候打着“簽過合同”的旗號拒絕理賠,但是在籤合同的時候可曾提醒過客户?有不少客户的文化水平僅僅處於識文斷字的水平,他們甚至無法看完全部合同,但保險公司從未解釋過這份合同能保什麼不能報什麼。
保險公司確實不是騙人的,他們在合同中清清楚楚寫下了各種能夠理賠或者不能理賠的情況。可他們又確實是在騙人,他們以各種手段將更多的保險賣出去,在合同中又設置各種陷阱。
在生活中,我們時常會接到各種騷擾電話,其中包含了各種保險電話。人們將這種電話標記成“詐騙電話”已經成了一件下意識的事情。保險行業如果想要為自己正名,想要擺脱在人們心中“騙子”的地位,最重要的是要改變推銷的方式。
許多業務員自己對於所賣的保險都不夠熟悉,也不知道所賣的保險具體能保哪些情況,又何談給人們解釋呢?
客户看合同是對自己的一種負責,但事實上,合同的制定本身就不是對等的。制定合同的人是精通法律的律師,是為保險公司利益着想的律師,可簽訂合同的客户確實對法律一竅不通的法盲。
在這一點上,客户與保險公司就已經是不對等的了。用自己擅長的與別人不擅長的對弈,這如果放在競爭上是毫無疑問的,但客户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合作關係。
既然是合作,保險公司就有義務保障合作方的知情權,而不是遮遮掩掩,最後還將責任推給不懂法律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