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嚴峻形勢下,再次重申防疫最新要求!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集中隔離期滿後,居家隔離期間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將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承擔刑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擔行政責任。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一:2022年1月21日12時30分許、2022年1月23日12時30分許,違法行為人付某在津南區鹹水沽鎮某小區居家隔離期間,以翻越小區圍牆的方式,從小區西門旁外出小區,擅自脱離管控來到小區外部,並前往津南區某飯店,後原路返回並翻越進入小區。2022年1月23日於津南區某飯店內被民警抓獲,最終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案例二:2022年1月28日12時許,在津南區辛莊鎮某小區,違法行為人王某某、翟某某在居家隔離期間,明知不可出户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命令,擅自出户,下樓滋事,責難志願者,並將過程錄製視頻,發送到微信羣,現民警已將二人抓獲,二人供認不諱。王某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命令,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翟某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命令,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例三:2021年8月3日晚,江蘇省某社區已通知周某居家健康監測,非必要不出門,其本人也簽訂了居家健康監測承諾書。其後,周某多次在非必要情況下擅自離家活動,且均未報備。被勸返時,其正準備前往水果批發市場。公安分局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件,對不按防疫管理規定居家健康監測,多次外出的周某予以行政處罰,並對其採取集中隔離措施。
【來源:天津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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