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以“吳奇隆同款”售賣喜服,商家因侵犯著作權被判賠償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在知名藝人的婚禮上,除了新人和到場嘉賓,新人的喜服也往往成為外界關注的重點,有部分商家會蹭熱度生產、銷售“同款喜服”。日前,杭州餘杭區法院審結一起售賣“唐嫣同款喜服”“吳奇隆同款喜服”的侵犯著作權案,判被告賠償原告6萬元。
原告玫瑰坊公司訴稱,其是“暗紅色龍紋長袍馬褂新郎禮服”“紅色鳳花坎肩馬蹄袖裙褂”著作權人,作品由藝人吳奇隆、唐嫣在婚禮上穿着,被媒體報道後有較高知名度。被告莫黛依兒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在天貓的“扣蝶旗艦店”銷售圖案設計相同、近似的喜服,並在商品詳情頁面使用“吳奇隆同款”、“唐嫣同款”作為商品名稱宣傳,侵害了原告美術作品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因鏈接已刪除,訴請判令被告銷燬庫存侵權產品,與淘寶公司共同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8603元。
被告莫黛依兒公司辯稱,其天貓網店因經營不善已停止經營,涉案商品鏈接已刪除。公司不是服裝企業,銷售的涉案服裝是從某小商品市場購進。原告作品中的龍、鳳、雲朵、花朵等圖案屬民間傳統繪畫,不享有專有權,涉案商品與原告作品在點、線、色彩、圖案、構圖、款式、材質、做工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區別。同時,原告專為高端客户私人定製時裝,與被告的服務對象和客户羣體完全不同,不可能造成混淆。
法院審理認為,有獨創性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並受該法保護的前提。儘管原告喜服上的圖案元素,如龍、鳳、祥雲、花朵等確為公有領域的元素,但在整體上,原告對這些元素的位置、形態、組合進行了一定選擇和安排,並由於這種安排產生了一定的藝術性和美感,體現了構思,表達有一定的獨創性,服裝圖案整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被告銷售的兩套涉案喜服,其圖案無論是構成元素還是元素的位置、形態、佈局均與原告的兩套服裝基本相同,僅在雲朵的線條、鳳尾羽毛形狀、圖案精緻度等細節上存在細微差異,總體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綜上,判決被告銷燬庫存侵權產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原告其餘主張,因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未獲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