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規定強制拆除違建費用由違建者承擔

長江日報訊(記者宋磊 通訊員楊陽)補齊控制和查處違建工作“短板”,武漢針對違法建設控管工作立法。9月1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着力破解違法建設管控措施不完善、違法建設當事人違法成本過低、查處特定違法建設力度不夠等問題,着重從健全完善管控體制、依法高效快查快處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違法建設含義和範圍,即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3類情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在鄉、村莊規劃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提升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違法成本,使其‘不敢違建、不能違建、不想違建。”據介紹,條例草案規定了多項措施以提高違法行為成本。

違法建設暫緩登記,條例草案規定,執法機關發現當事人已登記的不動產附有違法建設並立案查處的,將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該違法建(構)築物的轉移、變更、抵押登記。條例草案還明確提出,違法建設當事人將承擔違法建設查處費用,包括強制拆除、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處置、提存等費用,逾期不繳納的,將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條例草案還規定,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強制等信息將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條例草案加大處罰力度,明確規定,供水、供電、供熱、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為違法建設辦理服務手續或提供相關服務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為違法建設及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提供經紀服務的,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3萬元罰款;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設未及時勸阻並報告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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