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政府數據共享政策法規體系
政府數據是一項體量巨大、質量較高、具有較成熟開發條件的寶貴數據資源。政府數據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機關政府數據和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以政府數據為重點推進數據共享,可以為大數據產業發展提供更豐富的原料和動力,有助於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
我國“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推動政務信息化共建共用、提高數字化政務服務效能。數據共享有助於推動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提高決策科學性和服務效率。近年來,貴州省充分利用政策、法規、生態、產業等優勢不斷推進政府數據共享工作,破解“數據煙囱”。
出台系列政府數據共享促進政策法規
大數據是大產業、大機遇、大紅利,要想在數字化浪潮中抓住大數據這一發展機會,就必須通過立法來為大數據產業保駕護航。從2014年開始,貴州結合本省大數據產業發展實際,先後制定出台《關於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應用若干政策的意見》《貴州省大數據產業發展應用規劃綱要(2014—2020年)》《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貴州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等政策法規,為我省政府數據共享在立法層面提供了範本和參考。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成為我國首部省級層面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地方性法規,該法規從政府數據管理、政府數據共享、政府數據開放、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機制,是一次十分重要的立法嘗試。
政府數據共享政策法規的創新突破
首先,從概念上明確了“政府數據”“政府數據共享”“政府數據開放”的內涵和外延,將政府數據的主體範圍明確設定為政府機關。其次,將“正當、必要、適度”原則明確為政府數據共享的基本原則,進一步發展了數據治理中的最小且必要原則。“適度原則”既克服了數據治理中的最小原則不利於數據聚集和複用的弊端,也合理應對了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密集、機器控制、大規模、高頻度的過度索取數據開放資源現象,降低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成本負擔。第三,建立政府數據共享的議事協調法律機制。為有效避免政府數據共享環節中的權責不清、需求供給不匹配、供需雙方久議不決等影響政府數據共享效率情形的發生,明確賦予省人民政府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的責任,明確賦予省內各級大數據發展管理機構在政府數據共享方面的統籌管理和協調調度職權。最後,明確政府數據共享中有條件共享的數據目錄、不予共享的數據目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這有利於消除政府數據共享提供方的責任顧慮,將政府數據共享中的以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落到實處。
以數據共享政策法規有效保障和促進政府數據共享,有利於數據要素市場加快培育、數據要素紅利加速釋放。同時,通過立法推進和規範政府數據共享,形成和鞏固大數據發展地域比較優勢,可以更大力度吸引大數據發展要素集聚,彌補貴州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大數據人才短板。
助力數字政府建設
加強政府數據共享統籌,是提高政府部門治理能力、推動經濟發展轉型的重要路徑和關鍵手段。政府數據共享則是數字政府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全面實現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貴州率先立法為政府數據共享工作保駕護航,打破了政府部門間的“數據煙囱”,有效推動了政府部門間數據整合共享、實時交換,無障礙實現數據調用,實現了“數據多跑路、羣眾少跑腿”。在大數據戰略行動指引下,在全省上下不斷創新拼搏努力下,在政府數據共享政策法規體系有力支撐下,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工作持續推進,實施政府數據“聚通用”攻堅戰、推行“雲長制”、建設“一雲一網一平台”,不斷取得突出成就,數字政府服務能力連續五年位居全國前十,政務、教育、醫療、交通等大數據應用不斷釋放積極效能,不少應用在全國居於領先地位。(冷傳莉 毛丹妮 作者單位:貴州大學,本文為貴州省哲社規劃聯合基金課題〔18GZLH06〕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