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最近,江蘇常州的一名女教師,因與未滿14週歲的男學生多次發生性關係,被江蘇常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這本是常州中院展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但消息一出,有人卻覺得女教師被判3年太輕,有人則認為男學生很難被女老師強迫,兩人可能是你情我願,甚至有人調侃“為什麼我上學時就沒碰到這樣的老師”。…[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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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也會是強姦的受害者,調侃,只會讓受害者的處境更糟。2
強姦犯罪中,不強調施害方和受害方性別的做法,值得借鑑。3
如果是男老師性侵未滿14歲的女學生,懲罰可能重得多
不少人覺得這位女老師判得輕,是因為他們覺得這位女老師的犯罪事實比判決的定性更嚴重。據媒體報道,這位女老師在明知學生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與學生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發生性關係。
猥褻兒童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一般刑期在5年以下。“女教師與被害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顯然與“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不符。 他們認為,如果是老師是男,學生是女,這個老師必涉強姦罪,不可能判3年這麼簡單。
的確,按照我國法律,如果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行為人要以強姦罪論處,且從重處罰。而最高法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年)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還要從重處罰。
2013年,甘肅教師張某在3個月的時間內,對學生小紅強姦兩起(既遂一起,未遂一起);猥褻兒童作案兩起。法院認為,張某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處張生輝犯強姦罪,有期徒刑8年;犯猥褻兒童罪,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共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兩相對比就會發現,女老師判得輕,是因為沒涉強姦罪。沒涉罪,並不是因為當地法院徇私枉法,而是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學生性別為男,就算法院有心,也無法用強姦罪懲處這位女老師。
人們應該打破刻板印象,男性也會是強姦的受害者過去,每每發生性侵案,尤其是男老師性侵女學生,評論必是一邊倒的斥責老師“禽獸不如”。不過,這次是換成了女老師,則畫風突變――“為什麼我上學時就沒碰到這樣的老師”成了熱門評論,甚至有人猜測,兩人可能是你情我願,否則男女體力差別巨大,女性根本沒法強迫男性。
“衝我來”“這不是很多學生所想”等成為熱門評論
實際上,這也是為何一些人認為女性不能成為強姦罪主體。他們認為女性進行性行為,生理上不需要特別的準備;而男性不同,男性要性交,必須勃起,如果不想性交,就不會勃起,也就談不上“被強姦”。
不過,男性的意志遠沒有他們想象的那麼強大。男性除了心理性勃起,還有反射性勃起。直接的性接觸、走路摩擦等局部刺激或來自內部的對直腸和膀胱等的刺激,都可以引起反射性勃起。這是通過刺激脊髓中骶髓的低級勃起中樞激起的性興奮實現的,其反射弧不過大腦。
這意味着性侵犯者(男性或女性)與受害者做直接的性接觸,或強行發生性關係,照樣能讓受害者勃起和射精。如果這些刺激不能讓男性勃起,還有現代醫學“幫忙”,如強迫男性服用藥物(如偉哥)。現在,勃起已經不是阻礙女性性侵的壁壘。
更何況,不少女性體力不弱於男性,且在權力關係中,處於弱勢的男性受到女性的控制和脅迫也不罕見。2013年,美國就曾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男子走在路邊,一輛車駛來,好心的女司機提出捎他一程。而當該男子上車後,女司機拔出手槍,逼迫他與坐在後排的另一名年輕女子發生性行為。最終,男子只穿了一件T恤,從車裏逃出並報警。
有了現代醫學的幫助,勃起已經不是阻礙女性性侵的壁壘
調侃,只會讓男性受害者的處境更糟有學者指出,在男尊女卑的父權社會,女性的價值主要在於傳宗接代並滿足男子的性要求, 在性方面受到重重束縛, 她們往往對性採取一種禁錮、保守的態度,性主動、性侵害者的角色也難以由女性扮演。因此,過去各國強姦罪的立法一致認為,強姦罪主體只能是男性,,對象只能是女性。觀念的發展常常落後於時代,有人覺得被女性強姦,是佔了女方的便宜,調侃幾句也不難理解。
不過,這種調侃聲卻很容易忽視女性在性侵犯罪中的角色。2016年,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健康和人權法項目主任勞拉・斯坦普對多項強姦和性侵案件數據進行分析後發現,女性實施的性侵行為遠比人們想象得更普遍。
過去,人們認為,無論對男人進行何種性侵害,大部分施暴者必然是男人。2010年,美國疾控中心(CDC)發表了一項美國親密關係和性暴力調查(The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勞拉・斯坦普對數據分析後發現,除了強姦犯罪,在其他形式的性侵害中,68.6%的男性受害者表示加害人是女性;在“被動式插入”這類強迫性交中,79.2%表示加害者是女性。
除了宏觀數據,勞拉・斯坦普還有微觀觀察,在一項針對284名男子(高中和大學)的調查中,有43%的人表示自己遭遇過強迫性行為(這裏的強迫性行為含義更廣,如言語騷擾)。勞拉發現,這些行為大多數都轉化為強迫性交,95%的此類事件加害者都是女性。
傳統文化中對男性陽剛、堅強的定位,讓很多男性在遭受同性性侵後恥於訴説,留下巨大的心理創傷,如國外的研究表明,遭遇性侵的男性,出現抑鬱和官能障礙的比例很高。而被女性性侵,男性的心理壓力更大。勞拉・斯坦普援引的報告指出,如果被女性性侵的男性已經成人,人們常常認為,男方也要為性侵事件負責,並被周圍人責備。
幼年遭受性侵,常常給受害者帶來一生的創傷
這使得一些男性會刻意隱瞞被女性性侵的經歷,甚至把這當成人生中的一次歷練(好壞另説)。結果,與男性侵者相比,女性侵者更難被調查、逮捕、受罰,公眾也很難對此類事件產生警惕。
完善強姦罪,不是編織法網,而是解決性侵犯罪的重要一步對於強姦罪的主體是否應該包括女性,客體是否應包含男性,現在仍有爭議。不過,據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系教授介紹,不少發達國家都不再強調強姦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別,如德國、法國分別於1998年和1994年修改刑法典,將強姦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
這種變化,正在成為潮流。2012年,美國聯邦司法系統更改了關於強姦犯罪的定義,由原來的“違背女性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變為“未經受害人同意,以身體任何部分或外物侵入受害人陰道或肛門,或以性器官侵入受害人口腔,不管侵入程度的深淺如何”,不再對受害者的性別進行限制。
這種變化是美國司法界和民權組織不斷爭取的結果。2011年,聯邦調查局公佈的報告顯示,2010年美國共發生84767件性侵案,比2008年減少了5%。這招致了司法界人士和民權組織的猛烈批評――正是因為聯邦調查局對強姦的定義過於狹隘,很多地方的性侵案件無法計入(如紐約市警察局記錄的1369件強姦案,卻只有1036件合乎聯邦的定義),才導致了案件數量下降。這不是什麼成就,而是自欺欺人。
美國前副總統拜登對重新定義強姦表示歡迎,他認為,如果我們不知道強姦的全部含義,就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他們認為,狹隘的定義,導致民眾不清楚強姦犯罪的普遍性,用於逮捕強姦犯和幫助受害人的資源也會因此減少,留下的法律漏洞則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2012年修改定義以後,雖然會導致強姦犯罪的數量大幅上升,但有了準確的數據,才能揭示強姦犯罪中的許多實質性問題,社會學家、政策制定者才能提出更好的對策。
結語
不再強調強姦罪中施害方和加害方的性別,不僅是保護男性,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權,更是減少性侵犯罪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