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枱共同主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評選結果揭曉。綜合網民投票結果,經專家委員會評選,購置兒童滑梯被訴案入選十大案件。
江蘇省江陰市的張女士是一個兩歲孩子的媽媽,因為小區沒有兒童遊樂設施,她在徵得物業同意後,自費購置了一套兒童滑梯,放在了樓下大廳的角落裏供孩子們玩耍。然而張女士的好心卻差點為自己招來了一場無妄之災。2020年11月的一天,前來探望朋友的柳女士在穿過大廳時,一腳踩在了滑梯配套的墊子上,當場後仰摔倒在地,造成T12椎體骨折。
由於就損失賠償問題,柳女士與張女士以及物業公司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於是柳女士將張女士和物業公司都告到了法院。
2022年的2月28日和3月22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對這起糾紛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柳女士主張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種費用,總計近20萬元,這些費用到底應該由誰承擔,成了庭審的焦點。
被告物業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對原告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根據周圍環境謹慎行走,其未盡到審慎義務,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一(張女士)在我方管理區域設置兒童滑梯以及腳墊,雖是有向我方進行報備徵得同意,但其也未設置或豎立警示標牌或隔離帶,也存在一定過錯。
被告 張女士:我的初衷,包括我的所有的行為都是合理合法,所以我覺得當時出這個事情我沒有責任,但是我願意給她醫藥費,是因為墊子是我的,我出於一個人道主義去給她。
受傷的柳女士,購買滑梯的張女士以及負責小區管理的物業公司,三方都認為自己在事件當中沒有過錯。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在同意張女士放置滑梯之後,應該對遊樂設施承擔日常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等義務,事發當天,物業公司未將滑梯墊周圍的積水清理乾淨,也沒有在滑梯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這才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同時,法院審理認為柳女士作為成年公民,應儘量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預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時查明路況,確保安全通行,該疏忽亦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定原因,依法應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而出於善意購買滑梯的張女士,其購置滑梯的行為與事發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主觀上更沒有過錯,在本案中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江陰市人民法院濱江人民法庭副庭長 高勇:這樣一個出於友善,與人為善,與鄰為善的做好事的善行善舉,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追求,我們對張女士的這種行為是予以了一個正向評價,給全社會的老百姓也有這樣一個行為的指引,告訴老百姓做好事不需要有後顧之憂。
2022年3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認定柳女士因本案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費用15萬餘元,應當由物業公司賠償80%即12萬餘元。對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弘揚社會正氣,擦亮友善底色,不讓好人無端擔責,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羣眾心中的公平正義。
專家案評團認為:
購置兒童滑梯被訴案
推動了新時代法治進程
法安天下 德潤人心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編輯 實習編輯 趙司堯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