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離婚給結婚“讓路”?“靈活調整”也要於法有據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為保證“5·20”當天準新人們能夠如願領證,近日貴州凱里市政務服務中心、湖南江平縣婚姻登記事務處相繼做出決定,當天暫停受理離婚登記業務。

在輿論的普遍質疑之下,目前凱里市民政局致歉並恢復當日離婚登記工作;平江縣婚姻登記事務所也做出回應稱公告內容確實欠考慮,今天將撤回公告,撤回的方式將另行通知。

“5·20”諧音“我愛你”,寓意美好,象徵幸福甜蜜,近年來不少準新人將其作為結婚登記的首選日期。民有所需,民政部門盡其所能幫助準新人們在這個極具象徵性意義的日子完成人生大事,是成人之美,出發點是好的。

但結婚和離婚同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民政部門不能因為預計“5·20”結婚人數佔優就“厚此薄彼”,不能以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方式服務多數人。“為民服務”的宗旨變成了“替民做主”的做派,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商榷。

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婚姻登記處在工作日應當對外辦公”是《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中的明確規定。兩地民政部門根據現實情況做預案調整也體現了一種靈活變動,但這樣“一刀切”的工作安排有欠妥當,有違職權法定的基本要求。好在,兩個地方知錯即改,及時減輕了負面影響。

其實,這種行事邏輯在現實中頗具代表性。譬如,在經一年多的戰“疫”中,個別地方以“硬核抗疫”之名隨意禁止外地羣眾返鄉過年,私自設置路障阻礙物資流通……如此過激措施不僅容易助長簡單粗暴的工作作風,疏遠幹羣關係,還有違法之嫌,不利於建設法治社會的大目標。

法律是剛性約束,公共部門手握公權力,不能因為動機“正義”就行為“跑偏”,消解法律的嚴肅性、規範性和權威性。“一刀切”的決定和政策或可一時見效,但為了解決一地一時的問題,忽視了對法治精神的涵養甚至違背、損害法治,那就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因小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