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掛”了十多年的傷害案有了公正結果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綜合

“10多年了,終於還了我一個公道!”近日,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檢察院檢察官的見證下,張某在息訴罷訪協議上籤下名字,這起發生在12年前的故意傷害案終於有了公正的結果。

一次口角,招來大禍

2009年6月24日晚,張某和朋友在麗水市蓮都區一家大排檔吃夜宵,因説話聲音太大與鄰桌的王某等人發生口角。隨後,在張某離開準備上出租車之際,他被人拽下車拳打腳踢,並被啤酒瓶砸擊頭部,致使頭、面部受傷。混亂中,張某逃離現場,到醫院進行了簡單處理。第二天醒來,張某發現自己身體右肢出現麻木、失去知覺的狀況,於是電話報警。

同一天,王某也報了警。原來,在張某被毆打逃離現場後,張某的朋友範某為了替他出氣,當晚打電話叫人並將王某的左大腿捅傷。

公安機關詢問了多名在場人員後,於同年7月6日立案偵查。經鑑定,張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此後,張某花費了一大筆錢用於頭部手術,但因腦部神經受到損傷,右肢無法靈活使用,夾菜、寫字等基本動作都非常困難,語言能力、記憶力也明顯退化。因為受了重傷,張某和朋友一起合開的飯店被迫關閉,妻子也因此和他離了婚。離異後,張某的妻子又患上了精神疾病,所以兒子由張某獨自撫養,生活十分艱難。

10年無果

檢察機關跟進監督

10年來,張某曾多次前往公安機關詢問案件進展情況,但遲遲沒有結果。2019年2月,張某來到蓮都區檢察院。

該院控申部門受理此案後,經調查發現,2009年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後,一直沒有更進一步的偵查信息。同時,檢察官調查發現,2011年6月,範某因捅傷王某已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

承辦檢察官認為,雖然張某被傷害案中具體致傷人員不明,但該案的關鍵證人與王某被故意傷害案的證人是基本一致的。王某被故意傷害案早已得到判決,張某的案件卻遲遲沒有進展,這顯然不合理。

初步審查後,該院控申部門將相關線索和材料移送該院刑事檢察部門予以核查監督。

重啓偵查,鎖定傷人者

蓮都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接到線索後迅速展開調查。

承辦檢察官認為,案件存在疑點,仍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檢察官聯繫了當時在場的證人,但因案發時間太久遠,有的證人已經換了聯繫方式且不知去向,有的證人早已記不清當時的狀況。幾經周折,承辦檢察官終於找到了一位當時同在大排檔、與發生衝突的兩方均無利害關係的目擊證人。經調查詢問,檢察官最終將犯罪嫌疑人的範圍縮小在王某、潘某、陳某等5人之中。

同時,該院經調查發現,2009年公安機關因無法將犯罪嫌疑人確定到具體人員,一直未對幾名關鍵涉案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也未對其他在場證人採取進一步偵查措施。2020年1月20日,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收悉後,立即安排專人開展進一步偵查工作。

在此過程中,該院積極引導偵查,就案件的整體偵查方向、證據認定等問題指導公安機關調查。經過偵查,公安機關最終確定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為王某,從犯為陳某、潘某。

令人意外的是,2017年,王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麗水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被減為無期徒刑。另兩名犯罪嫌疑人潘某和陳某也曾因非法拘禁、販賣毒品等行為受到相應刑事處罰。潘某因開設賭場,已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今年3月14日,公安機關將王某、陳某涉嫌故意傷害案,潘某涉嫌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案依法移送蓮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依法救助

讓被害人感受司法温暖

審查過程中,鑑於張某家境困難,檢察官多次對該案組織調解,最終,王某、潘某、陳某共同賠償張某10.6萬元,張某對3人表示諒解。

蓮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陳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潘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但因王某涉及數罪併罰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遂將此案依法移送麗水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7月26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麗水市中級法院對這起發生在12年前的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與前判另案的販賣毒品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潘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陳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案件最終有了公正的結果,但該案給張某造成的傷害和困境卻依然沒有解除。張某因案致殘後,勞動、工作能力受到極大影響,原本正值壯年的他,只能找簡單、低薪的工作。根據醫院要求,他必須儘快進行二次頭部手術治療,但由於張某無力承擔醫療費用,至今未能進行二次手術。

檢察官實地走訪了張某的老家,對張某的情況及時進行了審查和核實,認為張某目前的情況屬於國家司法救助範圍,決定對他予以司法救助。

“檢察官同志,謝謝你們幫了我兒子!”當檢察官將司法救助金送到張某家裏時,張某年過六旬的母親緊緊握住檢察官的手説。

轉自:檢察日報

作者:範躍紅 王峯 李國平 周亦男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