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將兒女告上法庭要求居住權 寶山法院首例居住權執行案經過

“居住權”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作為一項用益物權新增的亮點之一,是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十四章第366條至371條專門對居住權的定性、設立形式、生效與消滅等內容進行了規定。9月17日下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通過與三方談話,對一起涉居住權執行案件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並妥善執結完畢。該案是上海寶山法院首例居住權執行案件,也是上海市寶山區不動產登記中心頒發的首張居住權登記證明。

她將兒女告上法庭要求居住權 寶山法院首例居住權執行案經過

圖片來源:東方IC

母親與子女關係鬧僵

俞老太與丈夫(已故)再婚後購得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丈夫及其兒子汪先生名下。

2014年,俞老太丈夫去世後,兒子汪先生將該房屋售賣併購買一處新房,房屋登記在兒子汪先生一人名下。

2017年5月,俞老太和兒子兒媳共同簽署《兒女心語》,兒子汪先生承諾母親俞老太在該處房屋內有永久居住權。

但俞老太脾氣較為倔強,與兒子、女兒平日感情淡薄,兒子、女兒都另有其他住處。

2019年五一假期期間,俞老太想着去女兒家中小住,但第二天就與女兒女婿鬧了矛盾,等到回家時又發現兒子把家中的門鎖給換掉了。

此後經過居委會調解,俞老太與兒子、女兒達成協議,由兒子女兒幫母親租借一套房屋解決居住問題,俞老太承諾不再去兒子、女兒單位及家中吵鬧。

協議達成後,俞老太在租住的房屋內居住至今。

母親起訴獲居住權

今年5月,因租住房屋的房東欲售賣房屋,俞老太再一次面臨無住所的尷尬境地。

俞老太認為,兒子後面所購房屋的購房款有部分來源於當年房屋的出售款,且兒子汪先生在2017年5月承諾其在該房屋有永久居住權,其有權在該房屋內設立居住權。另基於贍養義務,其亦有權對女兒的房屋享有居住權。因此,俞老太將兒子、女兒訴至寶山法院,請求確認其在兒子、女兒房屋內均享有居住權,並請求兒子、女兒在每個法定節假日對其進行探望。

經審理,寶山法院於7月依法判決原告俞老太對被告汪先生名下的係爭房屋享有居住權,兒子、女兒於每個法定節假日探望原告俞老太。

居住權如何實現成執行難題

案件生效後,2021年8月底,俞老太就居住權問題向寶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9月3日,執行法官袁愛忠於帶着申請人俞老太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居住權登記事宜。

雖然該案已經完成了居住權登記的執行事宜,但是如何才稱得上真正將居住權落在實處,考驗着執行法官的智慧和擔當。登記成功是第一步,如何才能保障確實入住成功?一時入住成功了,會不會還有後遺症?特別是在俞老太與子女關係如此僵的情況下,如何一直持續保障入住?執行局袁愛忠法官想到了這些俞老太將會面臨的實實在在的問題。

法官“多想一步”助力權利落地

為了能夠切實解決俞老太居住權所涉及的問題,袁愛忠法官“往前一步”,希望能通過溝通,申請人俞老太與被執行人汪先生達成一個更為妥當的處置方案。

因為俞老太與兒子家感情確實不睦,強行居住在一起反而會另雙方都感到不愉快。為此,袁愛忠法官專門就該事與俞老太進行協商。

“不行的話,讓他(汪先生)給我另外買一套小房子住。”協商過程中,俞老太的這句話給袁愛忠法官打開了新思路。據此,袁愛忠法官提出了一個執行構想,提議被執行人汪先生將爭議房屋售賣,再另行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專門提供給母親居住,同時對母親的生活起居提供必要的保障。

這一構想提出後,經過與雙方的溝通,雙方均逐漸接受了這一提議。但考慮到若干年後母親俞老太去世後涉及的遺產繼承等問題,兒子又提出希望對相關細節各方再行協商確定。

2021年9月17日,為了商量具體細節、談妥該執行方案,袁愛忠法官將俞老太、兒子汪先生以及女兒三方約談至法院。經過近兩個小時的不斷溝通和磨合,最終三方協商同意由兒子汪先生全資購買一套一室一廳房屋供母親俞老太居住,汪先生在該房屋內設定新的居住權,同時俞老太女兒放棄對母親名下新購房屋的繼承以打消汪先生的顧慮,三方並對其他細節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至此,俞老太的居住權問題稱得上徹底解決。

通訊員 胡明冬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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