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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讀
2020年度的個税綜合所得將開始“多退少補”。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規定相關納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20年度個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哪些人需要辦?具體怎麼辦?一起來看↓↓↓
依據税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税人”)需要彙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税率表見文末),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税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税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税或補税。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税額依據税法規定,年度彙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税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一)年度彙算需補税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三)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税的。
依據税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
下列在2020年度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一)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二)納税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三)納税人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年度彙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單位,下同。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納税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税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單位不得代辦。(三)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單位或受託人為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納税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為便利納税人,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税渠道。納税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税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税服務廳辦理。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税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税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公告的地址。
納税人辦理2020年度彙算的,適用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併填報相關信息。納税人需仔細核對,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單位,需各自將年度彙算申報表以及納税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税額或税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税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税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向納税人任職受僱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納税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税人納税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單位為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納税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税,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户。税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所在地(即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税款退庫。納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税務機關將通知納税人更正,納税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税。為方便納税人獲取退税,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税的,税務機關在網上税務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納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税。申請2020年度彙算退税的納税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彙算補税但未辦理,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説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彙算申報補税、更正申報或者説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税。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税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税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枱、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並補税的,納税人需通過網上税務局或者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並繳納税款。納税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税款的,納税人主動或經税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税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税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税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並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税APP、網頁端、12366納税服務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諮詢,幫助納税人解決辦理年度彙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税人訴求。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主管税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税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後辦理的,可與税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税務局在年度彙算期內辦理。對於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羣,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二款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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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税務總局 河北日報
編輯:莊莊 校對:建國
責編:範麗娜 監製:宋威 李茹
【來源:唐山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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