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員工請假超3天須自費繳社保”法律不許這麼幹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綜合

   在重慶江津上班的老王最近遭遇了頭疼事兒:家裏有急事需要請假,可廠裏出了新規——請假時間超過3天,這個月的保險費就得全額自行繳納了。全年請假超過24天,以自動離職處理。(3月30日 《重慶晨報》)

為職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和職責。《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該法同時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也就是説,根據現行政策,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是對企業有強制性要求的,只要員工仍在這個企業工作,就必須給員工足額繳納社保,沒有理由要求員工自己繳納。保險費繳納不能與員工請假掛鈎。

老王雖然請假超3天,但他沒有與這個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也就沒有理由不給老王繳納社保。這個企業要求員工請假3天以上得自己繳納當月的社保,不僅情理上行不通,而且顯得這個企業冷漠無情,更是違反了法律。這個企業以企業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為由,讓請假超3天的員工自己繳納社保,表面上看單位有制度,實際上這種單位制度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是違法的,更是無效的。

作為一個企業,必須設身處地為員工着想。誰沒有個頭疼腦熱、誰家裏一輩子沒急事兒?職工遇急事請個假,是十分正常的現象,企業應該為員工着想,不但對有急事的員工准假,而且要想辦法協助員工解決一些困難和問題,這才是企業應有的姿態,才能讓員工感受到企業的温暖,才能更加盡心盡力為企業作貢獻。

員工請事假,應該按照請事假的規定適當扣除一些工資和獎金是可以的,但要員工自己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因此,員工請假3天以上,如果被企業要求自己繳納社保,員工完全有理由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向有關部門申訴。《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於這個企業要求員工請事假3天以上自己繳納社保,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要加強督查,如果有人提出查處的訴求,應該在第一時間受理這類投訴舉報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快立快結,最大限度地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