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時摔斷門牙訴至法院,要求碰撞者承擔責任未獲支持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足球作為一項具有對抗性的運動,難免存在受傷風險,當參與者在足球運動中意外受傷,在賠償責任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該由誰來賠償受傷者的損失呢?近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通過已審結的一起案例以案釋法。該案中,原告和被告高某及其他朋友在小區草地上踢球,搶球中雙方發生碰撞,原告嘴唇和口腔內部出血,兩顆門牙摔斷。雙方家長協商未果,原告家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被告高某家長認為,錄像中顯示高某拼搶屬於正常的動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且原告在小區踢球屬於自發自願的行為,需承擔自甘風險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案中,案件當事人雖未成年,但已經年滿10歲,雙方對足球活動的潛在危險和損害可能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當事人自發參與活動本身即意味着自願承受足球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後果,可以認定原告參與足球活動屬於自甘風險行為。
法院從小區調取了監控視頻,視頻顯示事發時高某控球,原告跑向高某,兩人碰撞後雙雙倒地,未有充足證據顯示高某存在超出足球運動正常動作的身體對抗,也未有證據顯示高某對於原告損傷的發生存在主觀惡意或明顯犯規。原告受傷是由於足球運動本身存在的對抗性和危險性所致。
因此,法院判定,不能認定高某的行為存在故意傷害或者重大過失,所以高某的行為並未構成侵權。同時,該案亦不適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否則對抗性體育運動的參賽者將人人自危,不利於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