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什麼要制定反外國制裁法?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電 (李京澤 梁曉輝)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該法共十六條逾1200字,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是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

中國為什麼要立法反外國制裁?立法的依據有哪些?又會產生哪些威懾作用?記者就此採訪國際法學界專家予以解答。

翻開反外國制裁法,第一條就旗幟鮮明指出:“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某些西方國家和組織不願看到、不願承認、不願接受中國巨大發展進步的現實,出於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識形態偏見,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種議題和藉口,對中國內外政策和有關立法修法議程橫加指責、抹黑、攻擊,對中國發展進行歪曲、詆譭、遏制和打壓,特別是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謂“制裁”,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慶明指出:“上述做法侵犯他國主權,不利於各國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議,這種典型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影響了國家間正常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

正所謂“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中國政府已多次宣佈對有關國家的個人和實體實施相應反制措施,商務部也出台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等政策。不過,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認為,上述反制裁措施主要還是通過行政手段,缺少國家立法層面的支撐。如今,反外國制裁法的出台補齊了這一短板,為中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輿論普遍認為,該法體現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理念,這句毛澤東所説的充滿正義、理性和鬥爭精神的話,在今天被賦予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具體到各項條款,反外國制裁法主要針對外國干涉中國內政的所謂“單邊制裁”,對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適用對象以及反制措施都作了詳細規定。霍政欣説,該法充分總結了中國反制實踐和相關工作做法,有很多細微考量。

比如,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除列舉不予簽發簽證、凍結財產等三類反制措施外,還作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其他必要措施”。又如,該法不僅規定了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還規定了可以對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採取反制措施。“對於個人來講,這無疑增加了其違法成本,促使其改變決定。”

“此外,反外國制裁法還梳理國外有關立法情況,並且考慮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李慶明指出,包括美國、俄羅斯和歐盟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已制定形式各異的立法阻斷,對他國歧視性措施進行反制。

他説,20世紀90年代以來,聯合國大會通過一系列決議,多次強調反對一國濫用法律域外效力,要求廢除各種對他國企業和個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單方面法律與措施,呼籲各國不承認、不執行此類法律與措施。“中國出台實施反外國制裁法,同聯合國大會決議精神相一致,具有正當性。”

國際法學界指出,中國製定反外國制裁法師出有名、有法可依。對於已經對中國採取“單邊制裁”的國家,該法或將影響其出台下一步更激進的措施,對於可能要跟隨他國採取“單邊制裁”措施的國家,該法的出台恐會提醒其三思而後行。

李慶明指出, “最為重要的是,這種反制裁的鬥爭或將限制某些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個人、實體出台更激進的制裁措施,防止對後者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有助於維護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促進各國合作與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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