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被註銷後“亡者歸來”,大邑法院判決“死而復生”!
王泗法庭審理了一起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的案件。
承辦法官根據申請人楊某提交的證據材料
查明事實後,
依法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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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2年,大邑籍男子楊某隨前妻到其老家生活,後因感情不和,於2013年4月離家出走。因楊某多年下落不明,其前妻起訴解除了與楊某的婚姻關係。
2020年8月,在多方尋找仍無音訊後,楊某父母向大邑法院申請宣告楊某死亡。大邑法院發出尋找楊某的公告,一年期屆滿後仍無楊某下落,遂依法宣告楊某死亡,公安機關也依法註銷了楊某户籍信息。
今年3月3日,楊某及其父親卻突然來到大邑法院王泗法庭,申請撤銷對楊某的死亡宣告判決。據楊某自述,其離家出走後在外漂泊流浪多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因無身份證明而處處受限。由於户籍已被註銷,楊某無法辦理身份證件,最終選擇“亡者歸來”, 以期恢復正常身份,迴歸正常生活。
大邑法院王泗法庭受理本案後,查明申請人確係楊某本人,遂依法適用特別程序,當日即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讓楊某在法律上“死而復生”,依法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官説法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之後,就不具有民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當其重新出現後,最需要做的就是恢復自己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撤銷死亡宣告的申請,通過程序恢復身份,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2022年第43期
文字:張穎
編輯:伍娟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於心
守法於行
【來源:大邑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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