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民法典有説法
興安日報記者 王敏 通訊員 蘇日娜
近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王某向金某借款13000元,該款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金某多次索要欠款,王某以沒錢為由拖延,金某無奈訴至扎賚特旗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金某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借給王某13000元一事無異議,且金某提供一張微信截圖和一張轉賬清單明細的複印件加以證實,而王某以沒錢為由至今未清償。由此認定金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金某13000元。王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該院予以認可,王某與金某之間13000元的借貸關係成立,王某應及時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故維持了一審判決。
以案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的規定,王某對金某所稱的其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借給王某13000元一事無異議,但沒錢不是不還錢的理由。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不能確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返還欠款,王某應及時履行返還借款義務。
【來源:興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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