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部門:現不再將航班量低於或等於4500班作為啓動補貼的條件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訊 據財政部網站11月2日消息,財政部、民航局發佈關於調整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政策及做好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今年上半年,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為夯實民航安全基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聯合民航局印發《財政部 民航局關於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對國內客運航班實施了階段性財政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目前,補貼政策實施期已結束,為充分發揮補貼政策對民航保安全保暢通的促進作用,結合國內客運航班恢復情況、民航局對虧損航班的統計情況等,現就補貼政策調整內容及做好清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政策調整內容


《財政部  民航局關於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規定,原則上當每週內日均國內客運航班量低於或等於4500班(保持安全運行最低飛行航班數)時,啓動財政補貼;補貼對象和範圍包括“每週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的航班等;對國內客運航班實際收入扣減變動成本後的虧損額給予補貼,設定最高虧損額補貼標準上限為每小時2.4萬元。經研究,現不再將航班量低於或等於4500班作為啓動補貼的條件,補貼清算對象和範圍相應調整,補貼標準不變。


二、補貼清算對象和範圍


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執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客運航班,納入資金支持範圍。


(一)國內客運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擔重大緊急運輸任務的航班、調機、公務機等。


(二)每週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多家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共飛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該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計算。經停航班按每條航段起飛港分別核算。


(三)航班實際收入無法覆蓋變動成本。


三、補貼清算流程


(一)民航局對政策實施期內虧損航班情況進行摸底統計,相關情況供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航班起飛港所在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地級以上城市,下同)財政部門審核時參考。


(二)對於5月21日至6月3日的客運航班補貼,因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已完成補貼申報,清算階段原則上不再調整和補充申報;對於6月4日至7月20日的客運航班補貼,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向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補充申報符合條件的虧損航班補貼,並提供執飛航段、班次、飛行時長(輪擋時間)、客座率、航班實際收入、變動成本等數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於11月15日前同時向航班起飛港所在轄區的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和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補充申報符合條件的虧損航班補貼。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先組織對國內運輸航空公司的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對航班實際收入、變動成本、補貼標準等進行復核。


(四)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彙總審核符合政策規定的虧損航班數量、虧損金額、補貼金額、中央財政預撥資金執行情況、地方補貼資金撥付到位情況等,於11月25日前形成資金清算方案報民航局、財政部,並同步報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民航局審核後將資金清算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據此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清算結果,及時將中央和地方財政應補貼的資金足額撥付國內運輸航空公司。


(六)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於2023年4月底前形成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績效評價報告,報民航局、財政部。民航局彙總審核後形成總體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


四、監督管理


(一)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對補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堅決杜絕為爭取補貼資金虛報、瞞報甚至騙補等行為,審核中發現相關情況將取消公司申請資格。


(二)各級相關民航、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補貼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等過程負責。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紮實開展清算工作,密切跟蹤補貼政策實施效果,壓實地方穩經濟責任,將財政資金落實到位,切實發揮好政策的正向引導作用。


(三)國內運輸航空公司要從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發,真正將補貼資金用於提升安全服務能力、彌補航班運行虧損,不得將補貼資金用於建設項目等與國內客運航班運行無關的支出。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收到補貼資金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補貼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編輯 孫琳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