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職工醫療保險,注意避開這七大“坑”
一些用人單位把節省經費的腦筋打歪了,以各種理由不繳納醫保費、少繳醫保費,從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
1.試用期不給職工繳醫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處於試用期不能享受單位福利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醫保。這是不合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醫保。
2.員工自願放棄繳納醫保
一些用人單位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將其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員工自願放棄醫保,單位不能免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所以,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員工自願放棄繳納醫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
3.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4.不籤合同就不用繳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新員工入職,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之前的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醫保,但檔案並不能成為單位緩交醫保的理由。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醫保。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醫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醫保
這是不可取的!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以支付現金的形式讓員工個人自行繳納醫保。
6.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醫保
這是不合法的!屬於未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員工月實際工資總額繳納醫保,會導致員工權益受損。
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醫保繳費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於300%時,則按平均工資60%或300%繳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醫保,不得保底繳費。
7.代繳醫保
如果是個人找掛靠代理公司繳納醫保,並且沒有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那麼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許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存在醫保不足額繳納的情況,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醫療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均有明確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醫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主要是企業單位,按最低繳費標準給員工繳納醫保,或者不足額給員工繳納醫保均屬違法行為。
首先,未依法足額繳納醫保,用人單位將面臨強制補繳、加收滯納金、罰款、行政處罰等。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也有此類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其次,員工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對用人單位來説,不按規定繳納醫保,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此外,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企業,將進入醫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用人單位一旦進入醫保黑名單,將成為重點監督對象,並在財政補貼和資金支持、優惠政策支持、政府採購、政府項目合作、融資授信、保險購買、評選表彰、土地供應、招標投標,乃至重組上市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而失信單位的直接責任人,也將限制乘坐飛機和高鐵。
如果單位未據實繳納醫保,職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般來説,職工醫保是並在職工其他社保中一起繳納的,如果單位未給職工繳納或是未足額繳納醫保,很可能其他幾個保險也沒有繳納或是未足額繳納。職工可以這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與單位交涉或協商。如果工作單位不為員工足額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單位工會反映,請求工會出面與單位管理層進行協商解決;沒有工會組織的,員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層進行協商和溝通。
第二,提起勞動仲裁。與公司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第三,提起訴訟。對仲裁結果不服,或是單位拒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合法維權。千萬不要採取過激行為,做有違法律底線的事情。
第二,積極收集有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出勤記錄,工資記錄、工作牌等相關書面證據或是音像證據。
第三,法律援助。在員工維權過程中,員工屬於弱勢的一方,可向當地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服務。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足額辦理醫保,經過協商和交涉仍拒不改正的,屬於違法行為,員工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採取合法行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編輯:朱晨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