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字,邵東事
亂佔耕地建造房屋
農村裏因兄弟分家、宅基地不夠的情況很常見,一些農民就將房屋建在了耕地上。但這種行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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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而根據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違法佔用耕地將可能面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築物、罰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嚴重的法律後果。
故此,對於亂佔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確將其排除在確權登記的範圍之外,這進一步展現了國家層面對治理耕地違法亂象的決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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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非法購買的宅基地
隨着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不少農村“十室九空”。農民不忍自家房屋閒置,想售賣給有需要的人;與此同時,一些城鎮居民又產生了在農村購房的想法。
但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換句話説,不屬於村集體的城鎮居民不能自行購買農民的房屋。
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是我們的基本國策,環境保護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農民將房屋建造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甚至明顯侵入當地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而越界,那麼房屋將不僅不能確權登記,反而會面臨被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涉案房屋在建造時是經過一些審批程序的,甚至獲取了相應的產權證、規劃許可證,仍然不能確保其在今天一定不會被作為違建重新進行查處。很多個案中都呈現出了這樣的特點,遑論尚未取得任何證件,尚在等待確權登記的無證房屋。
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主要指建造於集體建設用地上,違規對外出售的房屋。這類房屋雖可能持有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發放的“權利憑證”,但卻不具備依法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權登記的資格。
因此,《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小產權房無法通過確權登記,獲得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