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任鴻
4月1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近日,簡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民法典》實施後的成都首例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案。男子婚前隱瞞患有血友病,妻子發現後訴請撤銷婚姻。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兩人婚姻關係。
王女士與劉先生於2019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20年5月21日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0年8月,劉先生在醫院口腔科拔牙後,出血10多天不止。在此期間,王女士才發現劉先生患有嚴重的家族型遺傳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劉先生於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卻隱瞞病情不告知王女士,並與王女士結婚。王女士認為劉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實告知自己,故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哪些屬於婚前須告知的重大疾病?若不告知如果造成損害(疾病傳染,孩子遺傳)等,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婚姻撤銷與離婚有啥區別,撤銷婚姻後財產怎麼分配?為此,4月2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四川無眾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鍾文一起來切這個瓜。
哪些屬於婚前須告知的重大疾病?
嚴重的精神類疾病、影響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
鍾文告訴記者,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於婚前須告知的重大疾病,這個概念本身也是比較模糊的。他認為可以參照以往的立法情況,包括《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來分為大致幾類:
1、在傳染期內的嚴重傳染病。
2、嚴重的精神類疾病。
3、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這三類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也是法官來認定的一個範圍。
此外,在鍾文看來,嚴重影響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一類疾病也應該包括在內。但這類疾病是否屬於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的範疇,還需要法官更加細緻地去綜合、審視案件情況判斷。
若不告知如果造成損害(疾病傳染,孩子遺傳)等,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可以
鍾文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比如導致另一方患傳染疾病的醫療費、護理費等,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如何證明婚前是否告知重大疾病?
由患病方舉證
鍾文告訴記者,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中,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結婚的條件。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廢止)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尊重了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權。即使婚前未告知有重大疾病,但婚後雙方認為該事宜並沒有達到要解除婚姻關係的地步,那可以繼續保持婚姻關係,而不會因為法律的規定而被迫必須“解除婚姻關係”。“這樣的變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維持社會和婚姻關係的穩定性。”
至於如何證明婚前是否告知重大疾病?鍾文説,婚前是否告知的舉證責任應當在患有疾病一方,患有疾病一方如果認為自己患有疾病的情況已經在婚前告知給了對方,那他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比如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婚姻撤銷與離婚的區別?
撤銷婚姻意味着法律上從未有過婚姻關係
鍾文解釋,撤銷婚姻之後婚姻關係就自始無效,相當於在法律上從未有過婚姻關係,視為同居關係。而離婚僅僅是從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的那一刻才解除婚姻關係,之前的婚姻關係仍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撤銷婚姻後財產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