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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保險公司合同條款侵犯著作權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封面新聞記者 楊博 實習生 丁晗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件,一男子以合同中有相同條款內容為由起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胡某某向四川省版權局以個人名義申請辦理了《大熊貓養殖商業保險條款》著作權登記。2018年10月11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並備案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業性大熊貓養殖保險條款(繁育基地專用)》,開始經營商業性大熊貓養殖保險業務,由此產生本案爭議。

經法院審理認為,相關條款內容是根據相關法律和大熊貓養殖實際情況製作,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用於描述改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和表達詞彙有限,如果將本案中有關權利義務的語言描述作為“表達”加以著作權保護,將導致‘表達“所依附的思想本身被壟斷,違背著作權法的本意,故判決駁回胡復強的訴訟請求。

法院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為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明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抽象的思想、觀念、操作方法等,僅保護文字、音樂、美術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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