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情況!社保可以自願放棄?

由 東方崇學 發佈於 綜合

在疫情的影響下,一些企業面臨經營上的困難,有些老闆動起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歪腦筋。"籤個字,自願放棄社保吧,給你加點工資,咱們雙方都有好處。"

近來,有個別企業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一些員工也樂於接受,他們認為如果不上社保的話,省下來的社保費,老闆能給摺合到工資裏,實際到手的錢多了,肯定比把錢交給社保划算。

社保是可以自願放棄的嗎?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法第 84 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員工自願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或協議等,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是無效的。

哪些權益可以自願放棄?

01

加班費不能自願放棄

享受加班費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即使簽訂了協議,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費也不能被法律認可,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因此,加班費自願放棄是無效的。

02

帶薪年休假可自願放棄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帶薪年休假,但員工自願書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這些行為涉嫌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末位淘汰制,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佈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條款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試用期滿,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後,重新設立試用期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員工入職時讓員工自願承諾個人放棄社保、放棄公積金條款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強行加班和勞動者簽署放棄加班費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將沒完成業績指標的勞動者直接開除,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條款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績效不達標,用人單位要求吃死神辣條、互扇耳光等侮辱性為作為懲罰條款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來源:北京日報、工人日報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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