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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為何被判有期徒刑6年!譚松韻母親被撞身亡案几點釋疑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綜合

9月19日下午,四川省敍永縣法院官方微博發佈通報,對譚松韻母親被撞身亡案做了幾點釋疑。

一、被告人馬明弘尿檢呈陽性,為何未認定毒駕?

根據公安部《車輛駕駛人員體內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尿檢結果只能是初步篩查,不能作為認定毒駕的依據。初步檢測為陽性的,應採集血液或唾液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測。當血液檢測結果與唾液檢測結果不一致時,以血液檢測的結果為準。

本案證據僅有馬明弘尿檢結果呈陽性,其毛髮和血液均未檢出部分毒品代謝物,公安機關在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也並未查詢到馬明弘有吸毒記錄。故未認定馬明弘系毒駕。

二、被告人馬明弘肇事逃逸,是在公安勸投、家人規勸下才到公安機關投案的,為什麼還要認定為自首?認定其系自首對本案量刑有何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本案中,被告人馬明弘在其家屬規勸、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應視為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了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系本案的主要事實,因此,對馬明弘應認定自首情節。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慮了被告人馬明弘未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法定義務,1月2日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致使公安機關不能檢測其肇事時的乙醇含量,到案後對有關細節的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悔罪態度較差等情節,從嚴把握從輕尺度。

三、被告人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後被害人黃某死亡,為何未認定被告人馬明弘因逃逸緻人死亡,從而適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為致人死亡,是指發生事故後逃逸,導致被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救治,錯失搶救時機而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後,現場有人隨即撥打120,被害人黃某被及時送醫,在醫治20余天後因傷情嚴重死亡。因此,馬明弘的逃逸行為和黃某的死亡後果之間不具備因果關係,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間量刑。

關於被告人馬明弘的量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量刑,從而依法進行判處。

此前報道:譚松韻母親被撞身亡案一審宣判 肇事者獲刑6年

四川省敍永縣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敍永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譚某英、譚某韻、楊某、陳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等三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048.88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47907.1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5619.41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馬明弘與張亞等人一起在敍永城區某KTV唱歌、喝酒。23時許,被告人馬明弘與張亞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馬明弘離開夜宵店後,駕駛小型汽車往西外街方向行駛,欲購買鞭炮燃放。23時5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敍永鎮中環路與西大街交叉路口時,從後面撞上道路右側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黃某、楊某、陳某後逃逸,躲藏到張亞位於瀘州市江陽區的家中(張亞因本案犯窩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個月)。事故發生後,現場路人隨即撥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醫救治。

2019年1月2日9時許,馬明弘在其家屬規勸、陪同下,到敍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並供述了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事實。同月23日,被害人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黃某死亡、楊某重傷、陳某輕傷。經敍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明弘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黃某、楊某、陳某無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明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並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明弘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肇事後逃逸,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馬明弘具有自首情節,但鑑於其肇事後逃逸,未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法定義務,1月2日才到偵查機關投案,致使偵查機關不能檢測其肇事時的乙醇含量,到案後對有關細節的供述與客觀事實不符,悔罪態度較差,應從嚴把握從輕尺度;事故發生後,其未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具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五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此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告人馬明弘應予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敍永法院微博

編輯:胡德成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