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泄憤用他人名字註冊殯葬用品商標 男子被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並道歉
因雙方存在糾紛,陳某竟將謝某名字註冊為殯葬用品商標。謝某認為陳某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嚴重損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會評價降低,遂訴至法院。
1月15日,温州中院通報了這起由平陽法院審理的案件。判決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在指定報紙、社區公告欄發佈向謝某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賠償謝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謝某與陳某系同地方人,早年雙方因經濟來往發生糾紛,存在一定糾葛。之後,陳某分別於2014年12月、2017年6月申請註冊了大量與謝某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相同或相近的商標,目前仍在使用的三個註冊商標所涉a商品類別包含了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2022年,陳某註冊的個體工商户經營範圍為殯葬用品銷售、殯葬服務等,註冊字號仍與謝某姓名相近。
謝某認為陳某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甚至以侮辱的方式使用自己名字,嚴重損害自身及其公司形象,致使社會評價降低,遂訴至法院。
陳某答辯稱,自己註冊商標、經營店鋪的行為與謝某無關,商標與謝某身份證登記的名字系同音不同字,不存在盜用、冒用情形,姓名權並非獨佔權,無權排除他人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陳某將謝某名字與骨灰盒、棺材等殯葬用品或服務相關聯,具有特定的不當含義,亦容易讓相關公眾認為上述註冊商標及字號與謝某存在特定聯繫,雖然陳某依法取得註冊商標以及個體工商户字號,但其系利用上述註冊商標和個體工商户字號使謝某主觀方面的自尊感和客觀方面的尊重感受到貶損,即便從普通社會認知角度看也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有違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權和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在指定報紙、社區公告欄發佈向謝某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賠償謝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如陳某未按前款判決履行義務,法院將在上述載體上發佈公告或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陳某承擔。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