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聚焦減輕重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着眼於統一規範制度,健全相應保障機制,對增強醫療保障制度託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意見》涉及八個方面,共17條,包括總體要求、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強化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夯實醫療救助託底保障、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規範經辦管理服務、強化組織保障。
總體要求方面,《意見》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
聚焦減輕困難羣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羣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羣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促進三重製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在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方面,《意見》明確,統籌城鄉困難人羣,實施分類救助,確保精準施策。救助對象既覆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低收入人羣,同時也將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納入救助範圍,增強救助公平性、可及性。
在強化三重製度綜合保障方面,《意見》要求,全面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分類優化資助困難羣眾參保政策,確保應保盡保。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強化醫療救助託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做好制度功能銜接,發揮保障合力。
在夯實醫療救助託底保障方面,《意見》明確,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統籌地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
同時,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
具體來看,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原則上取消起付標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其起付標準不得高於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並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標準。
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25%左右確定。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可按不低於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原則上略低於低保對象。
在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方面,《意見》提出,加強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做好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人羣納入救助範圍。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確保政策應享盡享。
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方面,《意見》明確,發展壯大慈善救助,用好社會慈善救助資源,發揮補充救助作用。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更好滿足基本醫療保障外的保障需求。
此外,《意見》從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等方面明確了規範經辦管理服務的措施,同時要求加強組織領導、部門協同、基金預算管理和基層能力建設,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羣眾得實惠。
來源:中國財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