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解讀:同樣是誣告陷害,為何處理結果不同?
無中生有、移花接木、個人臆造……一切只因心中有怨氣,想要泄私憤。10月22日,江蘇省無錫市紀委監委通報了兩起企業人員誣告陷害公職人員案件——
蘇州市某園林綠化建設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負責人嶽惠芳及其妻子的堂弟周曉偉,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宜興市某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陸欣因對他人誹謗,被宜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兩起案件都是對被舉報的公職人員心生怨恨,且在聽聞其“近期可能提拔的消息”後實施了有關行為。如此任性妄為,無異於給自己“挖坑”。
對於通過正規渠道且在受理範圍內的檢舉控告,紀檢監察機關都將依規依紀依法接收。無錫市紀委監委信訪室主任任俊介紹,嶽惠芳等3人的相關信訪舉報件都是通過郵寄信件方式反映,且反映對象是公職人員。因此,在收到信訪舉報件後,擁有受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信訪舉報工作有關規定啓動工作程序。
本以為“報復”成功的舉報人,卻沒想到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經初步核實,發現舉報件反映的問題失實,且舉報人存在涉嫌誣告陷害行為,遂啓動相應查證。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但有人提出疑問,同樣是誣告陷害公職人員,為何一個涉嫌誣告陷害罪,另一個構成誹謗?無錫市紀委監委審理室副主任戴志敏解釋,是結合具體情形分析研判的結果。
“一個涉嫌犯罪,一個接受行政處罰。”戴志敏介紹,上述兩種定性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誣告陷害的有關規定:
刑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
結合通報來看,嶽惠芳和周曉偉為增加舉報的“可信度”,先後編造關於無錫某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經常出入的私人會所及其照顧某公司工程的照片,隨後又將網上搜索到的舉報信範文張冠李戴,在加入個人臆造的內容後,連同所拍照片製作成6封匿名舉報信,分別寄給江蘇省紀委監委、無錫市紀委監委。
不難判斷,嶽、週二人的一番操作指向明確,意在把“與工程中標公司有利益關係、出入私人會所、收受鉅額賄賂、生活作風混亂”等問題強加在被舉報人身上。而這些“證據”足以使當事人受到刑事追究。基於行為情節的嚴重性,定性為誣告陷害。
相較而言,陸欣編造匿名舉報信的意圖是阻止宜興市某國有企業領導提拔。因所反映的作風問題,哪怕屬實也不至於讓當事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會對被舉報人的名譽造成影響,缺乏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觀故意,因此構成誹謗。
紀檢監察機關對屬於誣告陷害的,都會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因嶽惠芳等人非黨員且非公職人員的身份,只受到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若是公職人員涉嫌誣告陷害的情況呢?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他們會先受到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再依據情形輕重,決定是否移交公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處理。
“誣告陷害行為不僅浪費信訪舉報資源,增加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成本,更容易引發‘劣幣驅逐良幣’甚至‘逆淘汰’現象。”無錫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王喚春表示,紀檢監察機關在暢通檢舉控告渠道、營造良好監督環境的同時,必須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幹事創業者撐腰,營造良好政治生態。
(案例由江蘇省無錫市紀委監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