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美國警察為什麼這麼狠

由 公西成化 發佈於 綜合

職權大、下手狠、根基深、定罪難

“死在警察槍下,死了等於白死”

(一)

在美國碰上警察,一定要小心:讓你幹什麼就幹什麼,別説話也別亂動。否則,倒黴的一定不是警察。

這位老哥在自家小區的泳池邊曬太陽,一個便衣警察上來就要求他提供住在此地的證據。

這位小哥在自己的學生宿舍樓下準備去扔垃圾,警察上來用槍指着他,直到老師出現警察才離開。

連這位2歲的小女孩,在被美國警察用槍指着時,也舉起雙手最終下跪。

如果開車時被警察截停,一定要把雙手放在方向盤上。

不要去找駕照!警察很可能認為你在找槍,他會立刻開槍。

也不要把手揣在兜裏,因為警察不知道你會掏出什麼來。

美國民間持槍數量約為4億支,比美國人口還多。這讓美國警察時刻感受到巨大壓力:他不知道對方會不會突然拔出槍來。

美國警察執法時,會習慣性先假定對方是敵人,結果導致警察對嫌犯使用暴力的程度,遠遠超過嫌犯的危險程度。

就像弗洛伊德,雙手被拷,身體已經癱軟,仍被警察跪壓了8分46秒。

弗洛伊德之死,引發反對警察暴力執法的聲浪;但另一邊,保守派政客卻在為警察鳴不平。

他們認為不該把矛頭指向整個警隊,因為有問題的只是個別警察。沒必要因為一個爛蘋果就扔掉整筐蘋果。

可如果真是這樣,就無法解釋美國平均每天都有3人死於警察之手這個事實。

警民關係緊張,不是一兩個市鎮,也不是一兩個州,而是整個美國的問題。

(二)

2014年,弗格森市警察打死黑人青年邁克•布朗,同樣引發全國抗議示威。

《華盛頓郵報》想做一則調查報道,看看每年被警察殺死的人有多少。

一開始,他們覺得這個數據應該很好找,去政府或者警務系統要數據就行了。可一問才發現,警局根本不留這樣的記錄,也不會上報自己殺了人。

記者從歷年媒體報道中找線索,統計死於警察之手的人數。他們的統計結果,與美國民間研究機構“警察暴力地圖”的數據一致:

2013-2019年,每年被警察殺死的普通人都超過了1000人。

死者中,黑人比例遠高於其他族裔。

值得注意的是,死者中有10%的人沒有攜帶武器,連一根棍子也沒有。

警察開槍,只是因為警察覺得自己受到了威脅而已。

上圖中,藍點表示每1000人的平均犯罪率,紅點表示每100萬人中被警察殺死的人數。

兩者並沒有任何正相關或負相關的關係,也就是説,警察暴力與當地犯罪率沒有必然聯繫。

警察暴力執法,並不是因為當地犯罪有多惡劣。還是前面那句話:警察開槍,只是因為警察覺得自己受到了威脅而已。

2019年,美國有 1098 人死於警察執法,平均每天殺死3人,遠高於其他西方發達國家。英國警察全年只開過7次槍,澳大利亞每年只有5個平民死於警察之手。

上面日曆中的數字,就是2019年美國每天死於警察之手的人數。

大於3人為深紅色,白色代表0人。2019年全年,白色方格只有27個,也就是隻有27天,警察沒有殺人。

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的問題,為什麼這麼嚴重?

很多人以為,警察開槍,只需要打傷對方,或打掉對方武器,解除威脅即可。

其實不然。美國警察受到的訓練是“Shoot to Kill”,姑且翻為“射殺”——只要開槍,就一定要打要害。打一槍還不夠,一定要儘可能把子彈打完,確定對方死亡,而不是中途停下重新審視情況。

那什麼時候能開槍呢?警察得到的指示:只要覺得自己不安全,就可以開槍而不用負責。

為了“保護”自己,警察的裝備也越來越好,警隊不斷採購軍方淘汰下來的裝備。

在加拿大,警察部門被稱為“警務服務police service”,而美國則叫“警察部隊police force”,從用詞來看,定位明顯不同。

此外,美國警察的職權範圍也大得多,不論是交通還是緝毒,都可以管,這也給了他們濫用職權的機會。

“弗洛伊德”案件發酵後,國會民主黨尋求全面立法,希望推動對警察系統的監管和問責。

然而,美國警察暴力毒瘤由來已久,説割就能割嗎?

(三)

美國警察的前身,叫“Slave Patrols”,奴隸巡邏隊,18世紀初在美國南方建立,由白人志願者組成。

這些志願者大多來自白人社會的底層,任務非常清楚:

1) 抓捕和遣返逃跑的奴隸;

2) 時常恐嚇黑奴使得他們不敢造反;

3) 懲罰和規訓違反種植園主規定的奴隸。

他們的主要目標是保護種植園主的土地和物品,控制那些“危險”的社會底層人民,包括黑人、移民和窮人。

到了1830年代,北方開始出現中央化和官僚化的“現代警察”制度,各個警局開始有了自己的規章制度。

這時候的警察,本質上是為政府服務的,但政府並不為人民服務,而是為極少數資本家服務。

所以,美國警察局從一開始,目的就不是專門針對治安,而是針對羣眾的。

美國警察需要配槍的邏輯,也來自過去鎮壓黑人羣體的需要,但配槍卻大大增加了警察濫用暴力的可能。一言不合就拔槍,美國警察逐漸形成了獨特的匪幫氣質。

這麼重要的歷史,卻被現代美國的犯罪學教科書有意無意地隱瞞,而隱瞞的危險在於,看不清楚警察體制的根基,就很難做到真正地改變。

現在的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和地方警察,聯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

由於人口密度低,美國警察分工並不細,一警多能,什麼都得會,什麼都得管,美國警察就被賦予了較大的權力。而管理範圍不明確,又造成警察權力邊界外溢。

美國的警察、消防員、律師等行業,還呈現一家子都做的特點。

美國經常有一家好幾代人都做警察的情況,這就造成了警局內部相互包庇成風。

就算因態度惡劣或暴力執法遭到投訴甚至起訴,在警局的包庇縱容下,當事警察常常都能全身而退。

警局內部不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更像是幫會內的依附關係,上級要照顧小弟,不然就沒法領導大家了。

每個警局之上,還有個警察公會,這也是美國警察的強大靠山。

路透社梳理了美國多個主要城市制定的82種不同的警察合同細則後發現,各地工會為警察提供的“保護傘”,形式五花八門。

這82份合同中,將近一半允許被指控行為不當的警察在接受訊問前,可以查看完整的調查文件。有20個城市允許被指控的警察用取消病假來代替停職。

類似的“福利”數不勝數:17個城市規定了公民投訴警察的時限,9個城市不允許匿名投訴;至少50個城市的工會合同規定,調查警察不當行為的調查員,必須等待至少48小時才能訊問涉事警察。

大多數合同,都要求警察部門在一段時間後刪除警察的被懲戒記錄,有些僅在六個月後就被刪除,這使解僱一些具有暴行歷史的警務人員變得非常困難。

而一旦警察出了事,包括打死人,警察工會都會給他找律師幫他辯護;如果他觸犯眾怒,在當地警局待不下去,被開除後,工會還可以讓他到別的警局去工作。

然而,美國警察有剝奪公民生命的權力,卻沒有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脅時為其提供保護的義務。這又是為什麼呢?

(四)

1975年3月16日凌晨,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發現住在樓下的道格拉斯女士家被匪徒破門而入,道格拉斯女士在孩子面前慘遭強姦。

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立刻撥打911報警,有4組巡警接案,並信誓旦旦馬上出警。沃倫和塔利婭費羅相信了911的保證,下樓幫助道格拉斯女士。

隨後的14個小時內,沒有一個警察出現。

三名女性被毆打和輪姦。

最後,三名女子將警察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卻拒絕受理此案,理由是:警方的責任是保護廣義社會,而不是保護某一個具體的公民,所以在此案中,警察沒有法律義務保護他們三人。

三位受害者不服,繼續上訴。六年後,1981年,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以4:3的票數維持原判。同年,最高法院宣佈不受理此案上訴。

同類型的案子,在美國數不勝數。

2018年2月14日,佛羅里達州一所高中發生槍擊案,至少17人死亡。槍擊案發生時,學校外面就有四個警察,但是沒有一個警察衝進校園去保護學生。這樣的事情,美國人覺得很正常。

不是所有的警察都叫人民警察!

根據美國法律,警察只是對僱傭自己的政府部門有行政方面的義務,説直白點就是:警察只對政府負責,不對老百姓負責。

再直白點就是:警察沒有任何保護公民的義務。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1981年以來的一系列判例所定下的原則。

美國採用的是判例法,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對於美國警察的權責對應就是靠一系列案例來維持的,因此推翻幾乎不可能。

於是,美國警察見死不救,就成了天經地義。

事實上,要在保護警察和維護治安之間找到平衡,很難。

如果傾向於保護警察,就不可避免讓他們有太多的權力,有權力就有濫用和誤用;但要是不給他們權力,又可能導致他們身陷危險。

兩相權衡,美國最高法院覺得還是應該優先保護警察,所以給了他們充分賦權。美國警察有滯留權、訊問權、搜查權、逮捕權。在特殊情況下,美國警察不經任何請示,就能逮捕嫌犯。

美國法律還賦予了警察極高的自衞權,當警察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採取“高人一級”的自衞方式,也就是比對方暴力等級高一級的暴力方式進行自衞。當不確定對方是什麼狀態的時候,就可以按最高方式處理。

那麼,一個手無寸鐵的路人被警察打死,起訴警察有用嗎?

(五)

事實上,美國警察暴力執法的成本和代價很低。儘管警察每年會殺死很多人,但他們幾乎不會因為暴力行為而被指控。

2013年到2019年期間,99%的警察殺人事件,都以未被起訴而告終。

“弗洛伊德”案中,四名涉事警察被起訴,但明尼蘇達州總檢察長埃利森坦承,要給他們定罪,太難!

埃利森表示:“ 陪審團會偏袒警察,出現信譽糾紛的時候,陪審團更傾向信任警察,有些時候這種信任並不完全合理,也有很多條款使得警察免責。現實就是,就算警察觸犯法律,我們也很難定他們的罪。”

這一切,緣於警察的“豁免權”。這項豁免權由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年判定,給出豁免權的理由,簡單説就是:警察不應因善意執法而承擔責任。

在沒有明顯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這一條“豁免”原則,就能讓警察免遭起訴。這為接下來幾十年警察槍殺無辜路人鋪平了道路。

1989年,美國又出現了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讓最高法院確立了警察使用武力的“客觀合理”原則。

1984年11月12日,糖尿病患者格雷厄姆使用胰島素後產生不良反應,朋友開車送他去便利店買橙汁。格雷厄姆走進商店後,見櫃枱前排着長隊,他不想排隊,迅速離開商店,回到朋友車上。

此時,夏洛特市的警官康納注意到格雷厄姆進出商店的速度異常之快,於是他跟着這輛車,在半英里外把它截停下來。

格雷厄姆還在忍受着胰島素反應的折磨,他坐在路邊,很快昏倒。

當他醒過來時,發現自己被戴上手銬,臉朝下趴在人行道上。格雷厄姆想去掏錢包拿自己患有糖尿病的證明,警官卻把他的頭摁到兜帽裏,讓他閉嘴,並將他押入警車。

最後,康納確定格雷厄姆在便利店沒有犯罪,將他釋放,但格雷厄姆因警察暴力執法,身上多處受傷。

隨後,格雷厄姆指控康納過度使用武力、非法侵犯、非法拘禁,但被法院駁回。這直接導致此後發生的無數警察“使用武力”的案件引用該案的判決。

為什麼最高法院認為警察無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