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大爺賣房幫兒子兒媳還貸150萬,小兩口卻事後裝糊塗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綜合

俗話説得好,

親兄弟明算賬,

這樣才能避免更多的紛爭,

但是,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債務又該怎麼算?

子女要不要償還?

廣州一名年逾七旬的老父親

變賣自建的廠房幫兒子和兒媳婦還債,

先後轉款50多次,

累計幫還貸款150萬元。

沒想到,兒子兒媳卻不知道感恩,

事後裝糊塗,遲遲不提還款事宜。

老人一怒之下,

將兒子兒媳告上法院,

要求他們償還借款。

記者今日獲悉,

這起借貸糾紛經廣州市白雲區法院

審理後有了判決結果。

不堪催債壓力,大爺賣廠房為兒還債

72歲的蘇大爺家境不錯,本可以安享晚年,卻因為兒子小蘇和兒媳小蔡負債累累,導致債主經常上門討債,心疼小兩口的蘇大爺咬咬牙,變賣了自建廠房為兒還債。

廠房購買者彭某受蘇大爺的委託,將部分出售款項轉入小兩口及債權人的銀行賬户,轉款次數高達50次,金額幾百元至幾十萬元不等,總金額為110萬元。

同時,蘇大爺還委託女兒將40萬元轉入小蘇的債權人譚某的銀行賬户,至此蘇大爺共計為小兩口還債150萬元。

蘇大爺變賣廠房為兒子兒媳還債,但兒子兒媳卻當作沒這回事一樣,遲遲不提還款事宜。蘇大爺一氣之下,將兒子小蘇和兒媳小蔡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償還欠款。

夫妻意見不一,妻子認為不屬共同債務

本案庭審當天,兒子小蘇未到庭應訴,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稱,前幾年,他與妻子小蔡一起在各大借款平台借了很多錢,由於資金問題導致部分借款到期後無法償還,後來由父親蘇大爺變賣了廠房代償還借款,另有40萬元是姐姐直接轉給了債權人還款。

兒媳小蔡則當庭辯稱,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她對債務不知情,債務也並非用於家庭生活開支。而且,她本人有獨立、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獨立承擔家庭生活和日常開支,但是丈夫小蘇有好賭的惡習,經常因賭博揹負鉅額債務,涉案債務應該屬於他個人的賭債,蘇大爺即便要追債也應向其兒子小蘇個人追償,與她沒有任何關係。再説,退一步講,即使借款真的存在,也是未經她同意,不應由她與小蘇共同承擔。

法院:轉賬記錄確認借貸關係存在

白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大爺與小蘇、小蔡雖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借款合同,但蘇大爺分別向小蘇、小蔡本人賬户及指定的賬户付款,而小蘇、小蔡確實存在向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等借款及還款的事實,且還款期間與蘇大爺的付款期間相吻合,小蘇書面認可向蘇大爺借款的事實,證據間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法院認可蘇大爺以出借款項的方式代小蘇和小蔡還款的事實。

雖然,小蔡聲稱她對借款不知情,但卻以她個人名義與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簽訂了多份借款合同,借款已在2017年12月14日至19日期間還清,而小蔡賬户在12月19日前確實收到了蘇大爺指定他人轉賬的多次匯款;根據小蔡庭審中對其工作及收入的陳述,無法證實其可自行在短期內獲得大額款項並還款。

同時,蘇大爺作為小蔡的家公,與其之間具有特殊的家庭關係,蘇大爺多次轉帳或指定轉賬給小蘇和小蔡,在小蔡收到蘇大爺多筆轉賬及小蘇、小蔡在此期間對外借款全部得以償還等事實下,小蔡仍推脱對借款毫不知情,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

為此,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及小蘇的書面答辯意見,法院對小蔡關於對借款均不知情的辯解不予採納,對蘇大爺與小蘇、小蔡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予以確認。

最後,法院判決小蘇、小蔡向蘇大爺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不要讓愛成為逃避責任的理由

白雲區法院經辦法官指出,已步入古稀之年的蘇大爺,變賣廠房籌錢為兒子兒媳還債,但兒子兒媳卻心存僥倖,以為是自己的父親便逃避責任,未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迫使蘇大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官提醒:

廣大市民羣眾需注意,即使是借錢給自己的親人,也要將借款的手續補齊,尤其是像小蘇和小蔡這般對借款已是欠債無法歸還的,更要“狠下心來”,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借款人心有所約束,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知多D: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明確了

本案中,

兒媳小蔡抗辯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

不應由她和丈夫共同承擔。

那麼,

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明年1月1日將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在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關係中,

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這對夫妻而言,從立法上賦予了夫妻獨立人格,強調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對債權人而言,提倡“共債共籤”本身就是最好的債權保護和風險防範之策。

再者,夫妻一方舉債且數額較大的,由債權人完成舉證證明責任。這對配偶而言,從立法上是為了避免配偶一方無辜“被負債”。對債權人而言,立法上告知舉證義務也有利於提前進行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