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否申訴人所寫測謊“讀心”還原真相
原標題:借條是否申訴人所寫測謊“讀心”還原真相
上海市檢察院心理測試技術人員與文件檢驗鑑定人共同對被測試人開展心理測試。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申訴人劉某因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前往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申訴前,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審等多個程序,歷時兩年多。劉某自述其於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分10次借給毛某22萬餘元,未讓毛某書寫借條,因毛某一直未還借款,劉某於2017年4月向區法院起訴,區法院判決劉某勝訴。毛某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以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區法院重審,於2018年3月判決毛某勝訴。劉某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二審中,毛某依舊辯稱22萬餘元中,15萬元系劉某向其購買一對“龍鳳對章”的錢款,並提供借條複印件一份。其自述該借條是劉某在付款前拿走“龍鳳對章”時所寫,現借條原件已歸還劉某;剩下7萬餘元是劉某在與其一起經營培訓機構期間私收的課時費,應退還給自己的。劉某對此説法均予以否認。
由於無法提取“借條”原件,不具備筆跡鑑定條件,二審法院委託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就“毛某是否給過劉某‘龍鳳對章’的情節”進行心理測試。結果顯示,毛某的陳述可信度高於劉某。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劉某尚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交付款項系借款,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於2018年7月判決劉某敗訴。劉某申請再審,市二中院於2019年6月駁回劉某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本案當事人雙方對毛某收到劉某給其22萬餘元這一事實無爭議,爭議焦點為這22萬餘元的性質。劉某稱,22萬餘元全部是其給毛某的借款;對於二審期間就“是否拿過對方‘龍鳳對章’”問題未通過心理測試一事,其辯稱是因臨場緊張所致,不承認測試結果。毛某則稱,其中15萬元為劉某購買“龍鳳對章”的錢款,借條是劉某因拿走“龍鳳對章”時未付款所寫;另7萬餘元為劉某退還的課時費。為釐清案件關鍵事實,2020年6月,該案承辦檢察官委託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劉某進行心理測試。
【測試過程】
走訪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2020年6月30日,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心理測試鑑定人會同檢察官前往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瞭解心理測試鑑定人就“劉某是否收到過毛某給其的‘龍鳳對章’”進行測試的情況,通過聽取介紹、回看測試錄像、查閲圖譜,對案情和當事人的情況有了更深入瞭解。
確定測試方式和測試題目。測試採用業界普遍認可的準繩測試法(CQT)進行。通過認真閲卷,經與檢察官深入溝通,聚焦劉某給毛某錢款的性質,確定測試的“相關”問題為:
CQT1:你轉給毛某的這些錢裏有課時費嗎?
CQT2:這張15萬元的借條是你寫的嗎?
CQT3:本案的20多萬元全都是你給毛某的借款嗎?
將文件檢驗技術融入心理測試。鑑於CQT2涉及筆跡鑑定專業知識,雖無法取得借條原件,但根據心理測試原理,“刺激—反應”的基本過程,仍是現有心理測試理論的核心框架。經研究,決定由文件檢驗鑑定人在測試CQT2前按照文書鑑定標準收集被測人劉某的書寫樣本,以觀察其反應。
2020年7月3日,主測人就測謊原理、方法和所需測試的問題告知劉某後,其表示願意接受測試。測試全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在測前談話時,主測人保持客觀中立,向被測人解釋測試的科學有效性,強調主測人只關注被測人在整個測試中的心理變化、微表情及行為表現,讓被測人感受到測試人員只想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幫助辦案人員探究事實真相。
經對測試圖表中各參數反應強度及誠實、説謊概率進行綜合分析,劉某在CQT1的測試中對相關問題的回答無説謊顯示。在CQT2測試前,主測人向劉某出示了借條複印件,劉某否認寫過此借條,堅稱庭審前從未看過該借條。正式測試此問題前,由文檢鑑定人以聽寫的方式現場採集劉某的書寫樣本。在此期間,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不按指示正常聽寫。在按照借條內容聽寫時,劉某故意縮小字體,邊寫邊支吾:“你們問我課時費等問題都可以,非要我寫借條,萬一寫成一模一樣,不是講不清楚了嘛?”文檢鑑定人回應道:“如果借條不是你寫的,不用擔心會寫成一模一樣……”劉某聽後,遲疑一會兒,放下筆,主動向心理測試鑑定人和文件檢驗鑑定人表示,課時費肯定是沒有的,“龍鳳對章”確在他那裏,是因為毛某不還錢,押在他那裏讓他去賣,如果賣得高,把餘款還給毛某,如果賣不掉,就以此抵債……15萬的借條是毛某逼他寫的……劉某自述,在庭審期間,也曾猶豫是否承認收到“龍鳳對章”和書寫借條的實情,但終因害怕要不回借款而退縮。據此,在CQT2和CQT3的測試中,因劉某承認“15萬元的借條是其所寫”而終止。對比劉某採集書寫樣本和測試CQT1時的行為表現,結合所採集的圖譜,更使主測人確信其在“課時費”問題上沒有説謊,並及時向承辦檢察官反饋了測試結果。綜合審查全案,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對劉某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訴求不予支持。
【辦案啓示】
本案的成功辦理,源於檢察官主動運用心理測試技術輔助辦案的意識,基於上海市檢察院多年來重視發展心理測試技術門類和培育專業人才,體現了檢察業務與檢察技術的深度融合,受到業務部門的好評。鑑於民事案件對證據證明力的要求為高度蓋然性標準,心理測試報告對進一步明確法律事實以及判斷雙方證據證明力高低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何一揮)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