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
“你們放心,在監獄裏他也能夠按時服藥,進行科學治療。”近日,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檢察官的現場監督下,浙江省某監獄民警向罪犯朱某及其家屬送達了收監執行決定書,並順利將他收監執行。
朱某曾因犯貪污罪於2012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判決生效後,被依法交付浙江省某監獄服刑。2013年8月,朱某因“重症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膽囊炎、膽汁反流性胃炎”被浙江省監獄管理局決定保外就醫,後來在紹興市柯橋區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
2020年7月,柯橋區檢察院在對轄區內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專項監督檢察過程中,發現朱某存在未依規定提交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病情複查情況報告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就醫診治病歷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保外就醫的朱某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到底有沒有消失?他是否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收監執行?
為明確朱某病情現狀,該院立即敦促司法局依法組織朱某進行病情鑑定。醫院經鑑定後,出具病情診斷書認為“朱某脊髓炎(脱髓鞘性)伴大小便失禁、兩下肢肌力下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
然而,檢察官經調查後發現,在朱某近半年來的就醫診治病歷資料中,沒有反映他有規範治療大小便失禁、肢體癱瘓的記錄,而且也沒有出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與此同時,檢察官還充分聽取了該院技術部門法醫的審查反饋意見,認為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明顯不當。
隨後,該院向司法局發出書面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重新組織朱某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情鑑定。同年11月,在該院檢察官及技術部門法醫的臨場監督下,司法局組織朱某到浙江省人民醫院重新進行醫學鑑定。省人民醫院出具病情診斷書認為朱某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符合收監條件。
該院在認真審查鑑定意見後,於2020年12月依法向司法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建議書。收到檢察建議後,司法局立即向浙江省監獄管理局提請收監。今年1月4日,浙江省監獄管理局作出了收監執行決定。近日,朱某到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