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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換人生28年”案終審:用民法典校準正義天平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綜合

據新京報報道,2月8日,“錯換人生28年案”二審宣判,法院判決醫院共賠償100餘萬。

這起悲劇性事件,對幾個家庭和當事人產生了長達一生的影響。從一審情況看,這起案件主要涉及兩起民事訴訟。

一是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二是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前者是“錯抱孩子”本身的訴訟案件,後者則是“錯抱孩子”間接後果引發的訴訟案件。

從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的結果看,對於“錯抱孩子”本身,在定性及賠償數額上,並沒有什麼出入。對於第二起訴訟案件,也就是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儘管在定性上並沒有什麼不同,但賠償數額髮生了比較大的變化。法院一審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姚策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1312.94元。但二審結果卻是,醫院的醫療賠償責任變成了全額承擔,比一審增加近一倍之多。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大的變化?主要依據的,還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根據該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法院二審改判醫院全額承擔醫療費用,是對醫院過錯的斟酌審定,是對醫院行為的否定評價。二審的判決,體現了司法對被害者的同情與救濟,有利於被害者得到妥善的治療和照顧,擺脱生活的困境。

時間不能倒流,悲劇不能更改,但司法秉持法治精神,施以人文關懷,點滴細節之處,卻能最大程度撫慰傷痛、癒合創傷。也只有真正汲取了教訓,才不會讓類似“錯換人生28年”的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