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屋拆遷中,村委會沒有權力做的4件事,否則屬於違法拆遷
村委會是連接政府與村民的橋樑,更是村民基層自治組織,其本身更代表的是全體村民的利益。而作為農村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要和村委會打交道,但是現實中一些村委會基層自治不充分,村務公開不完善,加上監督匱乏,導致一些村組織在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項上擅自做主,損害村民利益。今天就給大家講解一下在房屋拆遷中,村委會沒有權力做的4件事,否則屬於違法拆遷!
01、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開展土地徵收在獲得相關審批後,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並通知開展徵收工作。所以最低徵收組織是縣級政府,村委會只是個傳達作用,無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徵收工作。
02、無權收回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存在下列三種情況土地才能收回:為當地公共設備或者公益事業的建築需要利用土地;沒有根據審批的使用途徑利用土地;由於撤回、遷移等原因導致土地停止利用。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要請求原審批土地的人民政府許可才可以。所以説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
03、無權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
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往往是大家爭議的焦點問題。徵地的時候,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經濟團體的,但是這並不代表村委會可以任意使用該項費用,具體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經過村民會議的同意。可以村民裏真正懂得法律和徵地流程的人少之又少,往往就是幾個村幹部在一起開個會,事情就商量好了。所以經常出現一旦徵地肥了村幹部,苦了村民的情況,目前國家監督機關也在加大對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監督,讓這些違法行為無處可藏。
04、無權代替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是徵收機關與村民之間簽訂的,村委會只是幫着政府機關組織開展籤協議這個事項,若是村委會代替農民簽訂協議損害了村民的利益,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村委會作為農村基層自治組織,行使着集體賦予的權利,就更應當站在村民的角度為村民利益考慮,而不是為極少數人的利益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