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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記者羅沙)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印發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規範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於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根據規定,相關涉案財物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規定還提出,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規定同時明確,發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