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潛入原公司 偷總經理總監電腦

本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王琢)離職一個多月,鄭某某偷偷潛入原公司,打開辦公室的大門,帶走兩台筆記本電腦。湖里區檢察院認為鄭某某的行為涉嫌盜竊,於近日提起公訴。

  去年7月28日凌晨2點多,鄭某某獨自穿着黑色連體雨衣,戴着帽子且遮擋面部,來到湖里區枋湖北二路。他使用之前工作時的鑰匙打開公司辦公室大門。接着,鄭某某來到總經理辦公室,翻箱倒櫃找了十多分鐘,最後拿走了放在桌上的蘋果筆記本電腦;然後又進入洽談室,把總監的筆記本電腦也一併帶走。

  第二天,公司發現財物丟失,立即調取監控查看,懷疑是鄭某某所為。鄭某某在公司僅工作了兩個多月,去年6月中旬已經離職。歸案後他為自己辯解,並非想要偷竊電腦,而是對公司支付的薪酬有意見,想要以此要挾總經理和總監。而公司的財務人員表示,針對薪酬問題,公司負責人為此還開會作出解釋,鄭某某沒有再提出異議,並且在試用期屆滿時簽訂了勞動合同。

  對此,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分析,鄭某某的辯解站不住腳:一方面他曾與公司溝通,明確知曉薪酬待遇,自願簽訂了勞動合同,表明他對合同中約定的工資金額是認可的;另一方面,若鄭某某的意圖在於要挾,依照常理應該主動表明自己掌控電腦,要求對方支付錢款,而不是沉默不語,直至人贓並獲。其進入辦公室時有意隱蔽身份,與其討要工資必然暴露身份相矛盾。

來源:廈門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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