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吵架“氣死人” 法院判賠17萬

  本報訊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宜興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因為言語辱罵而“氣死人”的案件,法院判處承擔過錯的一方履行賠償責任。

  蔡大媽和小玉住在宜興同一個村莊,兩户人家捱得很近,鄰里關係卻相當緊張。小玉是個追求時髦的年輕人,蔡大媽看不慣她的生活方式,兩人平日就為瑣事拌嘴。2019年10月26日,蔡大媽前往河邊,路過小玉家門口,小玉飼養的狗突然出現,把蔡大媽嚇了一跳。蔡大媽對着狗罵了一句,小玉聽到後趕來,直接回懟。小玉的父母生怕女兒被欺負,也趕出來參與“罵戰”。矛盾愈演愈烈,村幹部、網格員和民警聞訊趕來。在眾人的勸解下,兩家人終於停歇,準備各自回家。沒想到,蔡大媽又補罵了幾句,小玉父親聽到後,頓時覺得頭暈目眩難以站立,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小玉父親為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還有腦動脈瘤破裂出血、腦積水、高血壓等病症,住院61天后,因治療無效去世。

  悲痛欲絕的小玉與母親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蔡大媽對父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經鑑定,小玉父親系腦動脈瘤破裂致顱內出血及嚴重併發症而死亡,與蔡大媽的爭吵使他情緒激動引起瞬時血壓增高,不排除對動脈瘤的破裂有一定的誘發作用。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蔡大媽與小玉因鄰里糾紛發生爭吵,經勸阻後,蔡大媽對小玉進行辱罵,最終引起小玉父親腦動脈瘤破裂後因顱內出血及嚴重併發症死亡,應認定蔡大媽存在過錯。根據其過錯情況,由蔡大媽承擔15%的賠償責任。因小玉父親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為114.7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蔡大媽賠償小玉母女17.2萬元。

  (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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