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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怎麼認定,出軌起訴離婚怎麼要求賠償?律師為您解答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綜合


所謂的出軌,是指配偶一方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其表現形式大多為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例如夫妻一方在外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一夜情等。婚內出軌怎麼認定,出軌起訴離婚怎麼要求賠償?接下來

華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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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天航律師

為您解答。


問題一:"婚內出軌怎麼認定?"

劉天航律師解答:

婚內出軌,主要有三種情形,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是偶爾的婚外情,沒有達到與婚外異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司法實踐中,捉姦在牀、無故與婚外異性深夜單獨開房的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存在通姦行為。

2、同居:這裏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持續共同居住兩三個月以上構成同居。

3、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指異性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等。比如有配偶又與他人領取結婚證、舉辦婚禮等結婚儀式都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


問題二:"出軌起訴離婚怎麼要求賠償?"

劉天航律師解答:

法律對於一些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況,在責任認定上是有區別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解釋一中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所以,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係、一夜情等一般達不到司法解釋所説的同居標準。進而,這種出軌行為不構成婚姻法標準下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對於小三兒一夜情等出軌行為,對婚姻關係的和睦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受害一方雖不能根據此項條款獲得損害賠償,但法官會從照顧子女撫養方和女方等其他角度,讓無錯方適當的多分財產,起到安撫和利益平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