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5日起入境澳門須最少具備維生資源5000澳門元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社澳門11月8日電 (記者 龍土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8日刊登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非澳門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其中逗留不超過7日者,須具備最少5000元(澳門元,下同)。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今年8月5日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其後於8月16日公佈。為配合該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於11月8日公佈。上述法律與行政法規,將於11月15日同日生效。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凡年滿18歲的非居民入境澳門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食物、住宿、醫療衞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自11月15日起,若計劃來澳逗留不超過7天,所須維生資源為最少5000元;逗留14天內為最少1萬元;21天內為最少1.5萬元;超過21天則為最少2萬元;另外,同行家人的金額每人分別按80%計算。

批示指出,所須金額不一定為現金,可為旅行支票或澳門接受的電子貨幣包等。另外還有可豁免的條款,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澳門特區政府治安警察局表示,已開展內部培訓,使警務人員及早熟知新法律法規。未來將會繼續通過各種不同渠道,向公眾及業界等作宣講,加深大眾對澳門出入境新法律法規的認知,提高識法守法的意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