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徵收反傾銷税
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1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聚苯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9月6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税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税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2年 1月7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徵收反傾銷税。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苯醚。
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ether,又稱Polyphenylene Oxide,簡稱PPE或PPO。
產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鏈中帶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的高性能熱塑性樹脂及其組合物,無論是否經過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氫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龍等填充物和助劑,具有質輕、耐高温、耐腐蝕、尺寸穩定性好、低吸水性、介電損耗率低、無滷阻燃等優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於注塑、擠塑、合金等,產品廣泛應用在光伏、汽車、通信、電子電器、水處理、醫療器械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2022)》:39072990。該税則號項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沙特基礎工業創新塑料美國有限公司 17.3%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其他美國公司 48.6%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2年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聚苯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額=海關完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税的追溯徵收
對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税的產品範圍和反傾銷税税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税,並按相應的增值税税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税。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税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的聚苯醚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税。
五、徵收反傾銷税的期限
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徵收反傾銷税的實施期限自2022年1月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美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税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税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2年1月7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2年1月6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流程編輯:TF060